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7)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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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2021]医疗保险038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7)利益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一条合同构成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7)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住院补贴医疗

保险(2007)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二版(以下简称

“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

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年满1周岁(详见释义)、不满66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

参加本保险,但须符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

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

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人最多购买五份,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九千元。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

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后(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60日为等待期,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八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60日等待

期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治疗时,本公

司自被保险人住院的第一天起开始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住院补贴保险金每天每份人民币50

元,同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

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

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6.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的疾病;

7.被保险人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被保险人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住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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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被保险人因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或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

项目住院的。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各年龄对应的保险费率详见费率表。

第八条不保证续保

1.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

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终止。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提出重新投保申请,经本公司

同意,按照续保保险费费率标准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因故未能及时办理的,

应在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含)内提出重新投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按照续保保险费费率标

准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上述新合同自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

责任不受等待期限制。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保险不再接受续保:

(1)本产品已停售;

(2)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年龄超过本保险规定的投保年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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