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重庆市綦江区地方财政山羊养殖保险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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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重庆市綦江区地方财政山羊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场(户)可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一)自有羊只养殖数量在50只(含)以上的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规模大户;

(二)自家饲养山羊10只(含)以上的脱贫户;

(三)管理制度健全,饲养管理正常,圈舍卫生,环境条件、设施设备等符合行业规范,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四)可由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其生产基地及农业专业合作社组织为其成员实行统一投保。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山羊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山羊”):

(一)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二)经畜牧防疫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三)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以上条件的羊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山羊死亡,且尸重在10kg(不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二)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疾病、疫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疽、羔羊痢疾、羊黑疫、炭疽、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伪狂犬病、流行性腹泻等。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投保山羊发生疫病由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投保人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山羊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及他人的恶意破坏;

(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三)政府实施强制扑杀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水污染、大气污染、核辐射、核子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保险山羊被盗、走失的;

(六)饥饿、中暑、互斗、中毒、野兽伤害。

第七条在保险期限内,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病死亡而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山羊;

(二)死亡山羊未佩戴专用耳标的或死亡后佩戴上去的;

(三)山羊死亡体重在10kg(含)以下的不予赔偿;

(四)一切间接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山羊的每只保险金额参考养殖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只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每只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

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山羊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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