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名词解释简答范围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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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名词解释简答范围--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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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值保险: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

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重置价值保险: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

额的保险。

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危险事故分别向数

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共同保险: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危险共

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

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因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合同

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

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

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溢额再保险: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

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险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

责任额。

事故超赔再保险: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

险责任额。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

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

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

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应收保费:应收保费是权责发生制条件下的概念。它是指已经入账,即已经

记录为本期保费收入,但尚未实际收到的保费。寿险、储金性非寿险不存在应收

保费,只有非寿险存在应收保费。

已付赔款:是指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款。

实收保费:即保险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收到的保费,它包括已记录为上期保

费收入但实际是在本期收到的保费。不包括记为本期保费收入,但尚未实际收到

的保费。

入帐保费:指保险企业在一定的时期内签发的保险单项下已经收到的和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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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的保费总额。

未决赔款:它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已经发生的损失,但尚未处理或已处

理但尚未确立最后赔款金额、也未办理给付手续的赔款。为承担未决赔款的保险

责任,保险企业应该采取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

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

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复合保险;复合保险是指要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

人投保相同种类保险,签订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

种保险。复合保险的损失如何处理,因保险业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其方式主要

有保险分摊法、超额承保法和优先承保法三种。

第二章第二节保险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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