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法考信用卡犯罪总结.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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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诈骗罪

1、张三通过非法手段(盗窃,拾得)获取李四的社保卡,并用李四的社保卡在

医院的收费处进行结算,问在不考虑金额的情况下对于张三的行为如何定性?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

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首先,社保卡不是信用卡。第一,发放主体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而非金融

机构。第二使用的地点单一,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且不能提取现金。

行为人对自然人使用社保卡构成诈骗罪,张三在医院收费处进行结算时,将李四

的社保卡交给医院的收费员,收费员基于自己的权限处分李四社保卡里的资金,

张三成立三角诈骗;社保卡对机器使用成立盗窃罪。

2、张三利用伪造的信用卡私下质押担保骗取他人的财物,张三是否成立信用卡

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

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按照信用卡通常的使用方法,将伪造的信用卡作为真实有

效的信用卡予以使用。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仅限对人使用。将伪造的信用卡私下质

押担保骗取他人财物,不属于按照信用卡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应当认定为(合

同)诈骗罪。

3、张三盗窃李四的借记卡与身份证,记下借记卡的卡号后,将借记卡偷偷放回

原处,随后张三持有李四的身份证,冒充李四向银行挂失,由于张三能向银行工

作人员准确的提供借记卡的姓名,卡号,与密码。银行工作人员信以为真。但张

三并没有要求银行工作人员为其补办新卡,而是让银行工作人员将李四借记卡中

的7000元转移到自己的另一张卡中,问张三构成何罪?

张三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

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一般以违反持卡人的意志违前提,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

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而骗取财物。冒用他人信用卡,不需要行为人现实的持

有他人的信用卡。

4、张三将通过信用卡透支取得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合法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

市场风险等原因,事后无法归还。张三为了躲避银行的催收,改变了自己的联系

方式,致使银行无法联系到其本人。张三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

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

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只有当持卡人在实施透支行为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才能认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透支款是行为人通过透支行为取得的,事后

产生不归还的意思,而不可能对先前透支款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张三不构成信用

卡诈骗罪。

5、张三盗窃信用卡后,盗窃的信用卡丢失以后被李四捡到,李四知道拾得信用

卡为张三盗窃丢失的信用卡,李四将该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者取款机使用,如何

评价李四的行为?

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

的规定定罪处罚。李四捡到张三盗窃的信用卡并使用,李四与张三不成立共同犯

罪,对于李四的行为只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他人信用卡对人使用)或者

盗窃罪(从自动取款机取出现金)不适用刑法第196条第3款。

6、张三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银行的离职员工李四主动接待,张三对李四说只

办理存折,不办理银行卡,李四独自到柜台告诉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声称张三既

办理银行卡又要办理存折。柜台工作人员因与李四熟悉,在张三不在场的情况下

为张三办理了银行卡和存折。事后李四将存折交给了张三,自己留下了银行卡。

后来张三向账户存入三万元,李四利用银行卡从ATM将钱取走,问李四的行为如

何定性?

李四从ATM中取钱的行为是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原因,该行为是盗窃行为而不是

诈骗行为,故应认定李四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虽然李四先前实施了诈骗信用卡的

行为,但在本案中该行为只是盗窃的预备行为,不能认为盗窃行为是诈骗行为的

延伸。况且,单纯骗取信用卡的行为,并不能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

7、张三在河边捡到被害人的手机一部,后通过猜测密码的方式成功登陆被害人

的微信账户,盗刷被害人微信钱包绑定的银行卡共计8000元,如何评价张三的

行为

在行为人没有现实地持有他人的信用卡,却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场合,只有当行为

人直接使用了他人信用卡的姓名,卡号,密码等内容时才能认定为冒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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