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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福利保险条款
(1999年6月修订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健康告知书、服务协议及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员工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凡十六周岁以上,男性六十四周岁、女性五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投保单位在职正式员工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三、经投保单位统一安排,被保险人可以交纳部分保险费,但本公司仍视投保单位为唯一的投保人。
四、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投保人的交费情况,对每个被保险人,本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并退还保单价值中该被保险人的帐户价值,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日之前,因意外伤害致残,本公司根据其残疾程度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致残,本公司累计最高给付金额为本合同当年度的残疾保险金额,该被保险人的其它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养老年金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可以在保单价值中该被保险人帐户价值的限额内,选择下列领取方式之一领取养老年金:
1、被保险人按固定标准一次性领取养老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每月按固定标准(详见附件一附表一)领取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每月按固定标准(详见附件一附表二)领取养老年金。如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被保险人首年每月按一定标准(详见附件一附表三)领取养老年金,以后每年生效对应日起,月领标准在上年的基础上,按5%的幅度递增。如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被保险人首年每月按一定标准(详见附件一附表四)领取养老年金,以后每年生效对应日起,月领标准在首年的基础上,按6%的幅度递增。如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公司退还保单价值中该被保险人的帐户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保单价值中该被保险人的帐户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第五条养老年金领取年龄
一、养老年金的领取年龄可为:
男性: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或六十五周岁;
女性: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或六十周岁。
二、养老年金的领取年龄,在投保或新被保险人加入本保险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三、对处于保障期的被保险人,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在上述第一款的限定下变更养老年金领取年龄。
第六条保险期间
一、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月)的对应日为年(半年、季、月)生效对应日。
二、本合同对每个被保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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