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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组合投资资金信托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受托人”)经认真调查研究与充分准备,制定基金组合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
一、信托计划目的
本信托计划将信托资金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两类,受托人将信托计划中对应于全体优先受益信托资金和对应于一般受益信托资金的比例保持为4:1,并将两类资金加以集合运用,投资于指数基金、优选组合开放式及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购新股、可转债、银行存款和国债及国债逆回购。
二、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包括200份),信托计划资金规模不高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期限为一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四、加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与受益人
(一)委托人与受益人及其信托利益
优先委托人同时为优先收益人,享有优先受益权;一般委托人同时为一般受益人,享有一般受益权。
本计划中,若无特别注明,受益人包括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委托人包括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
信托计划项下的财产(简称“信托计划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后,根据本计划第十条规定的优先受益信托利益分配办法,优先用于支付全体优先受益权下的信托利益;以支付全体优先项下信托利益后的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余额,支付一般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在全体优先权未得到偿付之前,不得支付一般受益权项下任何信托利益。
(二)信托计划资金来源比例
信托计划资金是信托计划下全部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总和。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对应全体优先受益权的信托资金和对应一般受益权的信托资金比例为4:1。五、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和方式
(一)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包括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
优先委托人须是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一般委托人是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本信托计划的唯一一般委托人即唯一一般受益人为
(二)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委托给受托人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
(三)资金要求
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并可按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四)受益人要求
受益人与委托人是同一人。
(五)信托计划的加入
委托人在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视为加入信托计划。
六、信托计划的成立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03年 月 日至2003年 月 日。在满足以下A或B任何一个条件并同时满足C条件的次日,本计划成立。A: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
B:信托计划推介期末满,但认购价额达到200份,或虽认购份额不到200份但加入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C:对应全体优先受益权的信托资金和对应一般受益权的信托资金比例为4:1;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信托利益分配时与信托利益一起交付给受益人。七、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
(一)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范围
指数基金、优先组合开放式及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购新股、可转债、银行存款和国债及国债逆同购。
(二)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程序
1、信托计划财产运用的投资代表
受托人就该信托计划指定执行指定经理,负责预防、监控和处理该类信托计划运作中各类风险,执行投资代表所发出的有效的一般交易指令,并代表受托人行使特别交易指令;
信托计划期间,一般委托人不变更其授权委托权根,未经一般委托人同意,不更换投资代表。
2、信托计划财产运用指令的行使
一般交易指令
一般交易指令由投资代表发出。属于一般交易指令的交易有: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信托计划、合同文件规定,由一般委托人指定的投资代表发出的日常交易指令。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合的指令和违反法律法规、本信托计划、合同文件规定的指令。
特别交易指令由信托执行经理发出。属于特殊交易指令的有以下几种: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清算结果显示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定义见本计划第九条第三款)低于信托计划资金的85%(含85%)时,受托人应及时通知投资代表,投资代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给出解决方案;如两个工作日内投资代表无法给出解决方案,无论之后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是否要能恢复到信托计划资金的85%(含85%)以上,自该清算日开始,受托人信托执行经理将拒绝投资代表的任何指令,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变现完成后,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用于申购新股、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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