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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安徽电大叶林

第十章物权概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种类物权的民法保护

一物权概念和特征物权物权在法律上的确认,始于1900年《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特征(区别债权):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对世性债权是相对权,是对人权,债权只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其主体是特定的。物权是绝对权,是对世权,其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对物的义务,可以对抗一切人。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支配性、排他性(1)物权具有支配性。——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债权实现往往需要借助于债务人的一定行为。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1)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例:甲以自有的一批布匹作抵押向乙借款,未办理登记。在抵押期间,甲未通知乙,便将该批布匹卖给了丙,并已交货付款完毕。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B、丙无权取得对该批布匹的所有权

C、乙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D、乙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AD

(2)优先效力——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权,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冲突的权利并存时,效力强的权利排斥效力弱的权利的实现。包括: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例:甲同意将10吨水泥出卖给乙,乙就取得了请求甲交付该10吨水泥的债权。后来甲又将这10吨水泥出卖给丙,并交付给丙,丙就取得了这已交付的10吨水泥的所有权,这时乙能否以其债权在先要求丙返还其水泥?——乙只能请求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说明丙的所有权优先于乙的债权。

例: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

例: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为一年,乙取得租赁使用权,一个月后甲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在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后,乙是否仍然可以对丙主张其租赁使用权?例外情况:法律和司法实践也赋予某些债的关系具有优先效力。此种情况下乙仍然可以对丙主张其租赁使用权。这就是民法理论上著名的“买卖不破除租赁”。

例如:为担保同一债权而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担保物权,此时应当根据设立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物权的优先效力。注意:债权不具有对内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二物权的种类(一)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由于它是所有权人在自己的物上所享有的权利,因此又可以称为“自物权”。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定限物权。它是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即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区别:(1)权利主体:所有权——物的所有人;他物权——非所有人(2)权利内容:所有权——完全物权;他物权——限制物权(受所人意志的限制,不能行使处分权)(3)存在期限:所有权——通常不受时间限制,无期物权;他物权——仅在合同有效期内存在,有期物权。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传统民法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等。新型的用益物权:国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等

地上权:指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建筑或种植的权利。地役权:指为了利用一定的土地而使对该土地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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