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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

完善贷后管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实现资助育人

XX

目的,根据国家、有关省份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

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

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非特别说明是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园地国

家助学贷款的实施,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

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委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

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

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为担保

的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

款责任。由国家开发银行委托其他经办机构或由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办

理发放的生源地贷款,其办理程序、贷后管理按有关省份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笫四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经有关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被我

校正式录取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新生和经我校认定家庭经济

困难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五条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已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省份

的我校在校生和新生,其助学贷款需求通过生源地贷款解决。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

工作,具体如下:

(-)收集、整理、发布学校相关招生省份的生源地贷款政策,

实施生源地贷款工作的宏观管理。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源地贷款额度,结合学院(部)

实际,组织做好生源地贷款的资格审核、学生申请和《贷款受理证明》

回收确认工作。

(三)及时处理生源地贷款到账数据,做好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

偿金的上缴以及学籍异动贷款学生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的通报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校性生源地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还款宣讲和

征信宣传等主题教育工作。

(五)组织实施生源地贷款毕业生的毕业确认和贷后管理的配合

等工作。

第七条院(系)学生奖励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助学贷款

实施工作,具体如下:

(一)组织做好本单位生源地贷款的资格审核、学生申请和在校

生《贷款受理证明》的回收工作。

(二)负责开展生源地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还款宣讲和征信知

识宣传等主题教育工作。

(三)具体实施本单位生源地贷款毕业生的毕业确认和贷后管理

的配合等工作。

第八条财务处根据生源地贷款的到账情况,做好贷款学生的账务

处理工作。

第三章贷款政策

第九条生源地贷款学生的贷款资格认定按照《关于认真做好高

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

以及相关省份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在校生的资格认定由校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入学新生(高中阶段学生)由户籍所在地

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借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全

日制在校生;

(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同一县(市、区)

内;

(5)经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

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6)当年未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共同借款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

或民事行为能力,可由其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

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与借款学生的户籍均在同一县(市、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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