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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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健服务公司诉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课程负责人:师以贺知识产权案例利用他人公开企业数据的通知删除规则适用01知识产权案例

3211.裁判文书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6620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3.当事人原告(上诉人):保健服务公司被告(被上诉人):科技公司案件基本信息呆健服务公司诉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保健服务公司是一家从事技术修脚等服务的企业,在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其是“x世”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是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被许可人。某加盟网主办单位为科技公司,该网站未经许可或授权,发布了“x氏足疗加盟”“x世修脚足疗加盟”相关加盟信息,前者指向案外人,后者指向保健服务公司,两加盟信息均使用了涉案两注册商标,发布“x世修脚足疗加盟”信息所获取的客户并未提供给保健服务公司。科技公司确认以上信息为其自行发布,而非由第三方用户发布。涉案信息已在本案诉讼后从某加盟网上删除。科技公司称其商业模式是,通过爬虫采集全网公开信息并免费在其网页上展示,待品牌方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发现后,根据品牌方意愿进行处理,如果品牌方发函删除该免费发布,则对相应网页进行删除;如果品牌方联系推广合作,则科技公司会亲自参与制作并发布落地页、推送有效咨询商机等。保健服务公司诉称科技公司在涉案网站某加盟网擅自发布了有关案外人经营的“x氏足疗”和保健服务公司经营的“X世修脚足疗”相关加盟信息,都使用了保健服务公司的“x世”“Penson”等商标,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科技公司擅自在其网站上发布保健服务公司“x世修脚足疗”等相关加盟信息,抢夺了大量本应属于保健服务公司的意向客户和潜在交易机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基本案情

案件焦点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2.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否适用通知规则。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是否适用通知规则

0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所运营的某加盟网为招商信息发布平台,科技公司并不提供与保健服务公司涉案商标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和服务,不构成商标侵权。科技公司与保健服务公司之间没有竞争关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保健服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保健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发布案外人的“×氏足疗加盟”商业信息时使用了涉案商标,其使用的标识和服务与涉案商标的标识、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其未经许可发布保健服务公司的“x世修脚足疗”信息时使用了涉案商标,因该商标指向商标权人,未引起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其未经同意发布保健服务公司“x世修脚足疗”信息,所获取的用户并未告知保健服务公司,目的在于利用保健服务公司的信息获取更多的点击量或者吸引客户,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涉案信息的内容、性质、发布主体、使用方式等因素考虑,科技公司发布涉案信息应事前取得信息主体同意,而非经信息主体通知后删除。其一,对于公开信息中不属于公共数据的部分,其数据本质上仍然是私人控制下的数据,他人对该类数据的使用有一定的限度限制,要结合数据内容、数据性质、公开方式、数据利用行为的性质、对信息主体的影响等内容,来看对数据的利用是否超出合理范围。科技公司发布的信息涉及企业的商业合作条件,其具体内容、公开平台、公开方式等关涉到公众对信息主体的认识和评价,进而实质影响人格利益、经济利益。科技公司在该网站上发布涉案信息,相当于在未经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代替信息主体对网络用户作出了加盟的要约邀请,其对数据的利用行为可能会对信息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科技公司对该信息的利用属于私人商业利用,而非出于公共利益,期待信息主体对科技公司的利用行为负担更大的容忍义务不具有合理性。其二,同业竞争者以技术手段爬取他人大量数据的集合,从而提供与竞争者同类的替代性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科技公司以在先违法行为作出不侵权抗辩没有法理依据。其三,从鼓励数据有序流通的价值需求来看,唯有真实的信息才能真正发挥其作为生产要素的赋能作用,司法裁判应尽力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合法利用信息,利用、发布来源可靠的真实信息,而不是鼓励不负责任的数据滥用行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法院裁判要旨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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