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院本科双学位教育实施细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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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本科双学位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为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

生社会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培养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大学生创新与创业能力,根据**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的通知》(教研

〔2016〕135号)精神和《**省高等学校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

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双学士学位教育

“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

制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学业任务的同时,根据学校的有

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审核同意,跨学科门类修读第二个专业学

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标准,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双学位专业开设

双学位专业以我校现有本科专业为依托设置,并且在申请时必须

已经有四届及以上毕业生。为保证教学质量,双学位专业的开设实行

申报制度。开设双学位的专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完整详细的“双学位”教育人才培养方案。

2、满足教学需要的师资、实验条件和实习场所等。

双学位专业的申报每年进行一次。申请开设双学位专业的学院,

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申请报告、相关培养方案和教学资源情况,

以及招收学生条件等申报材料报送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

行审核,对符合开设条件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并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后,以通知形式在全校范围内公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

展双学位教育。

第三条学制及教学方式

1、学制:双学位专业学制为3年。学生在第3学期开始进入双

学位专业的学习。

2、双学位学习采取单独组班、集中授课的方式,双学位专业所

在学院要根据专业师资、图书、设备以及其他教学资源情况,合理确

定接收双学位教育的学生数量,确保教学工作能够高质量开展,招收

双学位教育的学生比例应不超过该年级本科学生的10%—15%,每个

教学班的人数不低于30人。如果申请双学位教育学生数量过多,学

院须制定选拔措施,选拔可采取笔试、面试或其他有效方式,结合学

生以往各学期考试课成绩,按一定比例折算后综合评定。

第四条教学要求

双学位专业的培养方案由开设专业所在教学单位制定,报教务处

审核备案。双学位专业总学分不低于45学分,所设课程为主要的专

业基础课、专业课和毕业论文(设计)。

第五条修读条件与选拔程序

1、修读条件

凡我校在校全日制四年制本科一年级学生,完成第一学期全部课

程后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

(1)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

(2)学有余力,主修专业第一学期课程全部合格,且主修专业

必修和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

(3)没有不及格课程重修记录。

(4)无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记录。

(5)申请双学位应跨学科门类,且双学位专业与主修专业相同

(或相近)课程,不能超过8个学分,否则不能修读。学生只能修读

一个双学位专业。

(6)所报双学位专业一旦确定后,中间不允许修改。

2、报名审批程序

(1)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应于每年5月25日前通过各

个分院教务科研办公室报名,并提交《****学院学生修读双学位申请

表》,所在学院依据修读条件审核汇总后于每年5月30日前报教务

处。

学校仅在每年5月份受理一次双学位修读申请,其余时间不予受

理。

(2)教务处负责组织开展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并将

录取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学生持录取通知书缴

纳修读费并到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注册、学习。修读双学位的学生每

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必须缴纳修读费并到双学位专业所在学

院注册。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的学生,按自动退

修处理。中途放弃学习者,学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学籍与教学管理

1、修读双学位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归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

理。双学位专业的教学日常管理、成绩管理由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负

责,单独建立双学位专业学生成绩档案。

2、双学位专业的教学,由教务处纳入正常教学体系统一管理,

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其专业必修课程及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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