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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教育部国家档案局令27号)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学校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

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

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

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条学校档案室和财务处对全校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并

分别归口管理会计档案。

(1)学校档案室负责会计档案的总体指导、监督和检查,以及会计

档案移交后的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工作。

(2)财务处负责会计档案向学校档案室归档移交前的日常管理,包

括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立卷、归档、保管、查询(移交校档案室

前)、移交工作。

第四条学校档案室和财务处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

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积极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和影像技术等信息技术手段,推进会计档案管理

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财务处专设会计档案室,专人专岗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

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二章会计档案内容

第六条学校会计档案是学校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学校财

务管理、会计活动的全过程。具体包括:

(一)纸质档案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报告:包括月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部门决算报表、附表、

附注、文字说明及其他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

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

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二)电子档案

学校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1、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

输。

2、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

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表等会计资料,并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3、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和利用电子会计档案,

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

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5、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

人为破坏的影响。

6、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

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七条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学校从外部接收的其他电子会计

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

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章会计档案日常管理

第八条会计档案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包括: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分

类、装订、立卷、保管、移交、查询、鉴定和销毁。

第九条财务处应建立严格、合理、科学的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健全各

类账簿的记录和保管要求,统一各类财务报告的格式和编报时间,保证会

计档案的完整、及时、规范。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装订

(一)为防止记账凭证散乱和遗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每月应根据记

账凭证的数量定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及时进行整理并装订成册。要

求每册厚薄基本均匀。厚度以3公分为宜,并装入会计档案盒,做到整齐

美观。作为档案的记账凭证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制齐全,审核人员、复核人

员、出纳人员应在办理完审核、复核或收付款手续后在凭证上签名或盖章。

(二)对装订成册的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标题要简明、

确切地反映卷内材料的内容和名称,注明所属会计年度,起止日期。内页

按顺序逐一编号,封面须用黑色签字笔书写,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并

加盖部门公章和财务处负责人或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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