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重点归纳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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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重点归纳--第1页

名词解释

1、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又称可保利益。

2、保险价值(InsuredValue)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

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3、重复保险(doubleinsurance)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

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

保险),或(或)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

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

“未超额复保险).

4、足额保险是不足额保险的对称,亦称全额保险。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

保险合同.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保险

价值全部赔偿。

5、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6、保险代位: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

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

7、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8、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

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9、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

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

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10、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

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处理,接受大于

赔偿金额的收益.

简答

1、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重点归纳--第1页

保险法重点归纳--第2页

答:(1)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

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

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但是,补偿原则

的实现要受到种种情况的限制,如保险利益的限制、免赔率的限制、保险金额的限制等等。

(2)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指诚实、守信用。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

合同的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

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3)近因原则:所谓近因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

决定作用的原因。保险公司判定责任的归属应根据近因原则。(4)可保利益原则:也称保

险利益原则。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原

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确定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5)代位追偿原则(6)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2、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

答: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1)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

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

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国家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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