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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不可不知的九大实务风险点--第1页

《民法典》合同编:不可不知的九大实务风险点

作者:高云

徽言:

此次《民法典》合同编共有九大实务风险点,高

云老师将站在企业角度,来看民法典将给企业合同实

务各个方面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1.合同体系

《民法典》第495条采用列举的方式,列出了预约合同的五

种常用名称,包括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备忘录等,这是成

立预约合同形式要件。

例如,《认购书》、《订购书》或《预订书》此类文件多见于房

屋买卖交易当中,买卖双方先签订一个《认购书》、《订购书》或

《预订书》,买方据此交纳定金,然后双方在约定时间去房管局

办理网签合同和过户手续。此外,合同实务当中还有如下常见的

名称:《意向书》、《备忘录》、《会议纪要》、《框架协议》等等。

那么,究竟如何判断一份文件属于预约合同抑或本约合同呢?

司法实践的共识是,当合同标题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内容为

准。那么合同实务中应该怎么样利用预约合同制度规避风险?

对于不具备签订本约明确意向的文件,合同实务当中称之为

安慰性文件,或磋商性、谈判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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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相对性

现代社会交易日益频繁和复杂,牵涉到各方主体更多,合同

实务当中早已存在大量第三人加入合同的情况。本次《民法典》

建立利益第三人加入合同制度,及时总结实务成果,扩大了交易

主体实现权利的途径,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但同时也给债务人

造成了新风险。

3.合同转让

为了提高合同债权流转效率,《民法典》吸收了《合同法》第

79条的规定并且增加了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约定的内容,由此形

成第545条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该条款的风险在于,尽管第一款已经写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

定禁止转让合同债权,但由于第二款又写明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其中非金钱债权禁止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造成当

事人约定禁止合同转让这个限制形同虚设,合同债权人可以很容

易就转让合同债权,对于促进合同债权实现有利,但因而也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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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合同的履行质量变得不稳定,履行结果难以预测。

4.保证形式

另外,在《民法典》之前,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的话,司法实

践当中的惯例是推断为连带保证,此举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

益。但是,在《民法典》生效之后,这个规则就会发生颠覆性改

变。

《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

责任”,换而言之,保证方式究竟为一般保证抑或连带保证,必

须明确写入保证合同当中。否则一旦约定不明确,推定为一般保

证,将导致债权人对保证人追偿债权的可能性大幅降低,债权价

值严重受损。

5.情势变更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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