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学13证券市场的监管.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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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5、公司董事会的召开情况,董事会、董事长、董事法定职权的行使情况和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董事会对重大投资决策的讨论记录等。6、公司监事会法定职权的行使情况,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表决程序,监事职责的履行情况等。§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7、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权的行使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范围,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情况以及对公司职能部门的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情况等。§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8、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设置、秘书的职权范围及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组织与协调等情况。9、中国证监会认为其他应予检查的事项。§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六、对中介机构的监管1、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有关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专业评估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2、上市公司应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指定或强迫公司聘用其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3、上市公司必须聘请具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共同颁发的从事证券业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应评估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全面评估。§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4、对于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要求具备的条件:(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们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4)有公司章程。(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5、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④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⑤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⑥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⑦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6、对于咨询业务管理(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4)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传真件上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5)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合作时,应当向地方证监会或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合作内容、起止时间、版面安排或者节目时间段、项目负责人等,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鉴。§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6)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的活动包括:①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②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③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④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⑤)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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