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摊贩规范管理提升点建设及考核评价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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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摊贩规范管理提升点建设及考核评价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佛山市食品摊贩规范管理提升点建设及考评的术语与定义、建设目标、建设要求、考评程序和动态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佛山市辖区范围内食品摊贩规范管理提升点建设及考评工作。

2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食品摊贩

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指定场所(区域)内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2.2

食品摊贩规范管理

按照“两个集中”,即集中经营时段和集中划定经营区域的要求对食品摊贩进行管理,并将有关规划设置情况、摊位数量、经营时间、经营地点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2.3

食品摊贩管理机构

负责对食品摊贩规范管理提升点的建设与申报,同时对食品摊贩规范管理提升点内的所有食品摊贩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包括物管、居委会及其他第三方机构。

2.4

考评活动组织机构

负责佛山市食品摊贩规范管理提升点建设活动的组织、受理和评定工作的专业技术机构,包括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及其他专业技术机构。

2.5

食品摊贩规范管理提升点

由食品摊贩管理机构自愿申请,经考评活动组织机构按标准进行现场考核通过的实施食品摊贩规范管理的街区、广场、城市综合体等。

2

3建设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依法监管,健全“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全面落实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综合整治、疏堵结合、规范提升”原则,通过规范引导,提升食品摊贩经营条件,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逐步完善和创新监管机制,探索定点定时、集中经营、连锁经营等模式,建立健全食品摊贩日常监管机制,提升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和经营规范化水平。

4建设要求

4.1必备条件

4.1.1固定区域和固定时段经营。提升点内摊位数不少于8个。

4.1.2经营者均持有效的《食品摊贩登记卡》。

4.1.3禁止经营《佛山市禁止流动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目录(2017版)》中所列食品,即荤类凉菜(鸡、鸭、鱼、肉蛋。奶等荤类凉菜);淡水动物产品及海水动物产品(醉虾、醉泥螺、醉蚶、蟹酱(糊)、生鱼片、生螺片、海蜇丝、其他);散装酒(除啤酒、葡萄酒、水果酒、黄酒和米酒等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卤肉制品(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糟肉类、白煮类、其他));熏烧烤肉制品(熏肉、烤肉、烤鸡腿、烤鸭、叉烧肉、其他烤肉制品);腌腊肉制品(肉灌制品、腊肉制品、火腿制品、其他肉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调制乳、灭菌乳、发酵乳);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稀奶油、无水奶油、干酪、再制干酪、特色乳制品);熟肉产品(畜禽鱼等经过冷加工的动物性食品);冷加工糕点(熟粉糕点(热调软糕类、冷调韧糕类、冷调松糕类、印模糕类、挤压糕点类、其他类)、西式装饰蛋糕类、上糖浆类、夹心(注心)类、糕团类、其他类等。

4.1.4严格遵循“四不影响”和“六统一”管理规范。

4.2食品摊贩管理机构

4.2.1制定建设工作方案,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协调存在问题,确保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4.2.2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至少一次对信息公示、环境卫生、操作规范、消毒保洁、食品溯源、垃圾处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

4.2.3与食品摊贩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协助完善标准要求,促进食品摊贩自律规范。

4.2.4提升点显著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公示摊位分布图和餐贩名录、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第三方机构管理情况、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4.2.5灵活采用“一街一档”、“一广场一档”的模式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4.2.6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

患。

4.2.7提升点食品摊贩一年内的食品安全抽检(法检和快检)合格率达到90%。

4.3食品摊贩

4.3.1按《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不得经营销售来源不明的、过期变质的食品;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3

4.3.2经营食品品种、数量与登记项目、经营条件相适应。

4.3.3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等卫生防护设施。

4.3.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工用具无毒无害,保持清洁。餐具、饮具使用前洗净、消毒,也可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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