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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第一节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第三节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第一节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概念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international

civilprocedure),是指含有国际因

素,或者从某个主权国家的角度来说,

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即有关

的民事诉讼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家的主体或客体,或同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

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要内容

(1)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2)外国人民事诉讼法律地位。

(3)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4)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三、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国内立法

国际立法

此外,很多国家也将内国法院的司法判例以及

在国际社会通行的国际惯例视为国际民事诉

讼法的重要渊源。

四、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内民事

诉讼法在适用上的相互关系

v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v首先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规定。

国际条约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国内立法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v其次适用国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一般规定。

五、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适用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问题,一般适用法院

地法解决,而不适用外国法。

第二节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外国人在内国

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以及承受什

么样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问题。

外国人: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

难民、外国法人、其他组织。

一、国民待遇制度

v一国赋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地

位方面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v各国赋予国民待遇以对等、互惠为条件。

二、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能力

1、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依法院地法决定。

2.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一般由属人法确定。但当事人属人法认为无行

为能力而法院地国认为有行为能力,则视为

有行为能力。

三、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

内国法院起诉时,为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在

败诉时逃避其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的请

求或依内国法院的规定,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

一定的财务作为担保。

四、诉讼代理制度

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

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

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

1、律师代理

2.领事代理

领事代理

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或驻在国法律

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的法院,代表本国国民

参加民事诉讼,以保护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所规定。

领事代理与律师代理的区别:

无须当事人的委托。

具有临时性质。只要当事人指定代理人或亲自参加诉

讼时,领事代理即终止。

五、司法援助制度

v司法援助又称法律援助、法律救助。

v司法援助包括诉讼费用的减免,也包括与诉讼有关的其他程

序费用的减免,如调查取证费、鉴定费、执行费、律师费、

诉讼担保费等减免。

v大多数国家在其本国的诉讼立法中规定了外国人享有司法援

助权,但具体的资格和条件各异。对等和互惠原则。

v关于司法援助制度的国际立法:

v双边条约

v多边条约:1954年海牙《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80年

《国际司法援助公约》;

六、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

外国国家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权的

问题。

内容:司法管辖的豁免、诉讼程序的豁免、

强制执行的豁免。

第三节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一、概念及意义

指一国法院以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受

理和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管辖权是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

管辖权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际权益。

直接关系到法律适用问题和案件的审理结果。

是否具有管辖权关系到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

(一)属人管辖原则

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不

论是原告或被告,亦不论居住何处。

例如法国等拉丁法系国家和拉丁美

洲国家。

现在许多国家改变了单纯以国籍确定

管辖权的做法。

但对与人身有关联的案件,特别是离

婚监护、亲子、继承等案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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