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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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工资

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

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工资保证金的使用管理,切实保障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

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银行

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

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

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总包单位(包括

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

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

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

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

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

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

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

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住房和城

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

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

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

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

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第六条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

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

设单位、经办银行签订资金管理多方协议,并按要求在相关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备案。

总包单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

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设

立子账户,分别管理。

子账户与专用账户主账户、专用账户下属其它子账户之

间互相独立,不得在子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往来,各个子账户

独立管理、独立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人工费用应当直接拨

付至对应的子账户。

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本工程建设项目中的

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建设单位每月向专用账户拨付的人工费用,即

每月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造价

(或建安费用)、拨付比例、工期确认,拨付比例根据各行

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的行业标准确定。

水利工程(含河道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拨付比

例不低于20%,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拨付比例不低于15%,不

在行业标准确定的工程分类中的拨付比例,按双方约定(不

低于15%)或参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执行。

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合同造价(建安费用)×拨付比例

每月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工期(日)

×30

第八条施工过程中,因重大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变化达

到200万元以上的或需要变更拨付比例的,签订资金管理多

方协议的补充协议,并报原经办银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

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完工竣工后可以申请撤销专用

账户,总包单位应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公示30日,向项目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

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并在

人力社保部门官方网站公示30日。

经办银行根据申请撤销专用账户的相关材料,予以撤销

专用账户并将专用账户余额转至施工总包单位指定账户。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不得撤销专用账

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事)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

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未按资金管理多方协议要求足额拨付人工费用的、

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四)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被责令限期改

正或者被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尚未整改或者执行

完毕的;

(五)未按要求备案或者验收前未按要求进行劳动备案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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