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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规范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的工作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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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规范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的工

作方案

为做好我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自查工作,进一步

规范我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根据《关于明确省直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有关事

项的通知》精神,以及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大学规范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第一阶段:自查阶段。时间为12月10—20日。

本阶段主要结合上级有关管理规定,摸清我校2016年8

月1日前已发生,但未按程序履行报批(报备)程序的出租

出借行为,理清存量合同,并按照以下原则对合同进行分类:

1.对外出租出借资产有无权属登记证明;

2.严格区分资产出租出借和校内后勤保障承包管理的

界线,承包管理属于校内管理问题,无需履行报批手续;

3.对于2011年以后未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均视为违规

出租出借;

4.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是否履行招标程序。

-1-

(二)第二阶段:提出整改方案。时间为12月21日—

31日。

本阶段主要针对资产出租出借的违规存量合同,结合省

财政厅和教育厅的有关文件和要求,对合同逐个进行研究,

提出整改处理方案,报送学校研究决定,及时纠正我校资产

出租出借管理工作存在的违规行为。有关合同按照以下原则

进行处理:

1.对于合同期即将在一年内期满的,继续履行至合同

期满;

2.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应协商终止合同,按规定报批

同意后方可出租。

(三)第三阶段:处置阶段。2017年1月1日—1月30

日。

违规合同的处置方案经学校研究决定后,由各相关出租

单位依照学校决定,会同学校法律顾问逐个解除合同。

(四)第四阶段:履行报批手续。2017年2月始。

对于确实需要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由各出租单位

会同资产管理处按照以下要求组织报批材料:

1.权属证明;

2.资产的价值凭证;

3.可行性论证:包括出租的合法合理性、安全性以及

价格论证等;

-2-

4.学校同意出租出借的有关批示或会议纪要。

以上各工作阶段的有关材料请按时报送至资产管理处

(联系人:,电话:)。

大学房屋土地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房

屋、土地对外出租出借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

理条例》、《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

行办法》、《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

借线上审批的通知》、《省属公办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房屋、土地对外出租出借行

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土地对外出租出借(以下简

称出租出借),是指在确保履行学校正常工作职责,保证教

学、科研和办公使用的前提下,经批准将闲置房屋、土地在

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

行为。

学校将国有资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

名义获得固定收益的,视同对外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的规

定执行。

-3-

学校将国有资产委托给本校资产经营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或本校其他机构(部门)使用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出

租出借范畴。本校资产经营公司或其他机构(部门)将学校

委托其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或者联营等名义获取

固定收益的,属于本办法所称出租出借范畴。

第四条学校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外

出租出借:

(一)产权存在争议的;

(二)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三)共有物业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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