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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规范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的工
作方案
为做好我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自查工作,进一步
规范我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根据《关于明确省直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有关事
项的通知》精神,以及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大学规范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第一阶段:自查阶段。时间为12月10—20日。
本阶段主要结合上级有关管理规定,摸清我校2016年8
月1日前已发生,但未按程序履行报批(报备)程序的出租
出借行为,理清存量合同,并按照以下原则对合同进行分类:
1.对外出租出借资产有无权属登记证明;
2.严格区分资产出租出借和校内后勤保障承包管理的
界线,承包管理属于校内管理问题,无需履行报批手续;
3.对于2011年以后未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均视为违规
出租出借;
4.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是否履行招标程序。
-1-
(二)第二阶段:提出整改方案。时间为12月21日—
31日。
本阶段主要针对资产出租出借的违规存量合同,结合省
财政厅和教育厅的有关文件和要求,对合同逐个进行研究,
提出整改处理方案,报送学校研究决定,及时纠正我校资产
出租出借管理工作存在的违规行为。有关合同按照以下原则
进行处理:
1.对于合同期即将在一年内期满的,继续履行至合同
期满;
2.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应协商终止合同,按规定报批
同意后方可出租。
(三)第三阶段:处置阶段。2017年1月1日—1月30
日。
违规合同的处置方案经学校研究决定后,由各相关出租
单位依照学校决定,会同学校法律顾问逐个解除合同。
(四)第四阶段:履行报批手续。2017年2月始。
对于确实需要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由各出租单位
会同资产管理处按照以下要求组织报批材料:
1.权属证明;
2.资产的价值凭证;
3.可行性论证:包括出租的合法合理性、安全性以及
价格论证等;
-2-
4.学校同意出租出借的有关批示或会议纪要。
以上各工作阶段的有关材料请按时报送至资产管理处
(联系人:,电话:)。
大学房屋土地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房
屋、土地对外出租出借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
理条例》、《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
行办法》、《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
借线上审批的通知》、《省属公办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房屋、土地对外出租出借行
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土地对外出租出借(以下简
称出租出借),是指在确保履行学校正常工作职责,保证教
学、科研和办公使用的前提下,经批准将闲置房屋、土地在
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
行为。
学校将国有资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
名义获得固定收益的,视同对外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的规
定执行。
-3-
学校将国有资产委托给本校资产经营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或本校其他机构(部门)使用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出
租出借范畴。本校资产经营公司或其他机构(部门)将学校
委托其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或者联营等名义获取
固定收益的,属于本办法所称出租出借范畴。
第四条学校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外
出租出借:
(一)产权存在争议的;
(二)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三)共有物业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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