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非机动车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保险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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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附加非机动车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保险条款

C00013330922019111401702

(国泰产险)(备-责任保险)【2020】(附)003号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

式。

第二条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

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保险单载明的非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身故、残疾,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

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情形或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精神错乱、智障状态下驾驶非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驾驶非机动车;

(四)被保险人驾驶非机动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违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非机动车辆的管理规定,擅自对非机动车违规

安装驱动装置;

(六)非机动车在竞赛、测试或在营业性维修场所维修保养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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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非机动车或者遗弃非机

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第六条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其家庭成员、家政服务人员造成的身故、残疾;

(二)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

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被保险人本人、家庭成员及非机动车车上人员的身故、残疾;

(四)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

(五)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六)主险约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八条责任限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以保险合同记载的为准。本附加合同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同时,保险人可就身故/残疾分别约定责任限额,并以此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额度。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被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装载符合规定,并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

第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包括保险车辆转让或用途变更等保险合同载明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

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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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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