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共享单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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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附加共享单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C00013330922018060420002

(国泰产险)(备-责任保险)【2020】(附)164号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共享单车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

式。

第二条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

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约定的共享单车骑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第三者身故/残疾、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

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精神错乱、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其家庭成员、家政服务人员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

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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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五)主险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率)

第八条责任限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以保险合同记载的为准。本附加合同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同时,保险人可就身故/残疾、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分别约定责任限额,并以此作为承担赔

偿责任的最高额度。

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

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

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

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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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书;

(五)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

(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

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

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

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

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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