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建设评价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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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2020

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建设评价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建设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评价机构、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和动态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食品小作坊示范点的创建、评选及考核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1488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小作坊foodworkshop

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登记证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场制售及前店后坊)的个体经营者。

3.2

食品小作坊示范点foodworkshopdemonstrationsite

在全省范围内生产条件基础较好、质量安全管控到位、市场信誉良好的食品小作坊。

4评价原则

4.1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建设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系统科学、注重实效、服务发展的原则。

4.2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价工作应客观,评价过程、方法和结果要做到公正,评价的内容、指标和程序要向社会公开。

4.3系统科学的原则。评价工作应统筹考虑各项评价内容,科学选择评价指标,对评价指标进行优化整合和有机融合,突出食品小作坊监管重点和难点,完善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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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注重实效的原则。评价指标应以简明、可量化、可验证为基准,评价结果应具有可比性,能够为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建设评价提供依据。

4.5服务发展的原则。评价工作应适应食品小作坊行业发展的长期要求,有利于引导我省食品小作坊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5评价机构

评价机构可自行开展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实施评价。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a)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具备与评价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专职人员,且建有与评价工作相匹配的专家库;

c)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近三年来无不良记录。

6评价内容

6.1必备条件

申请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必须满足以下4方面:

a)持有有效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营业执照;

b)近3年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食品安全事故;

c)近3年未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d)近3年未存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

6.2评价细则

对食品小作坊示范点的评价应按附录A《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建设评价细则》给出的评价要求、评分标准开展。现场评价采取打分制,达标线为90分。

7评价程序

7.1提交申请

食品小作坊向评价机构提交示范点评价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

a)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示范点申报表(详见附录B);

b)自查评分表;

c)自查报告;

d)相关证实性材料。

7.2资格审查

评价机构应对食品小作坊提交的示范点评价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处理方式有:a)对存在不符合6.1要求的,退回申请材料;

b)对申请材料缺失的,应要求申请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否则视作放弃;

c)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要求的,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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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发布计划

评价机构统一下发示范点评价计划,明确评价承担单位。

7.4组建评价小组

7.4.1评价承担单位收到计划后,组建由食品安全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评价小组,明确评价小组组

长,评价小组人数不少于3人,人数应为奇数。

7.4.2评价承担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评价单位发出现场评价书面通知,通知内容包括现场评价的时间、要求及注意事项。

7.5现场评价

7.5.1首次会议

评价小组到达被评价单位后,评价小组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参会人员包括被评价单位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基层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等。会议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a)组长介绍评价小组成员及评价分工、评价程序和要求;

b)被评价单位介绍自我评价情况。

7.5.2评价

评价小组采用询问、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评价单位提供的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对照附录A《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建设评价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7.5.3末次会议

评价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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