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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

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废弃汽车治理,切实解

决废弃汽车侵占公共资源、存在较大安全和环境隐患等问题,持续

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和安全感,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保障群

众合法权益,按照“先易后难、分类处置、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和

市场化与法治化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

治行动,切实解决废弃汽车侵占公共资源、存在较大安全和环境隐

患等问题,通过专项行动推动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建立长

效治理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集中治理时间和治理对象(2023年2月一2023年12

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对长期

停放在城市市区内公共道路、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

闲置空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

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

弃汽车进行集中清理整治。

(二)组织开展全面排查(2023年2月一2023年3月)。

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县(市、区)组织街道、

社区、企业开展废弃汽车排查,建立排查车辆信息台账清单,登记

停放地点、车辆号牌、品牌类型、破损程度等信息,“一车一档”

建立档案,及时掌握车辆处置情况。市直有关部门要对本单位办公

区停车场开展排查,建立排查车辆信息台账清单、做好登记,及时

掌握车辆处置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推进废弃汽车

治理部门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三)实施分类处置(2023年3月一2023年12月)。统

筹考虑处置难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公安交管部门牵头,

城市执法管理部门配合,根据停放地点、汽车状态等要素,对不同

情形废弃汽车分类处置。

1.自行清理。各县(市、区)和有关责任单位要积极通过门

户网站、新媒体、公示公告等方式深入细致开展工作,积极引导车

辆所有人自行清理,确保能够取得联系的废弃汽车所有人对专项

执法整治行动应知尽知,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废弃汽车。对道

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由各县(市、区)

城市执法管理部门根据市容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日常工作巡

查,紧密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

境的疑似废弃汽车进行排查并建立台账,上报公安交管部门进行

车辆的属性确定、信息查询和处置管理。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

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对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内的废弃汽车,由

停车主管部门、停车管理单位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

法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住建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2,及时报废。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通知车辆所有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和《报废机动车回收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和注销登记。车辆所有人明确

放弃车辆、同意委托报废处置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置。车辆所有人拒绝办理报废和注

销登记的,依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处置。(责

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

商务局、市司法局)

3.依法处置。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由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

条等规定进行处置。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

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进行处

置。对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或者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废

弃汽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置。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

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置。(责任单位:市

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治理。坚持依法行政,坚决杜绝选择性执法、

随意性执法以及粗暴执法等现象发生,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

的违纪违法等行为,将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严

格规范公正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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