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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北京市企业治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评审和公布方法

依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组织做好全国

企业治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改革函

[2003]62号)精神、比照国家对科技创新成果奖励方法,北京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资委〈关于进

一步组织做好全国企业治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有关工作的通知〉暨

进一步组织做好北京市企业治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有关工作的通

知》(京国资改发[2004]2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法。

一、企业治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是指运用现代治理科学理论,在

企业制度、治理理念、治理方式和手段等方面提出的具有改

进、创新因素,有明显作用和效果的方法和措施。其要紧要

求:一是具有创新性,即符合治理科学原理,能反映一定治

理领域的客观规律,结构、功能明显优于原来采取的治理方

法,并达到或超过北京市或国内先进水平的制造发明;应用

北京市或国内已有的成果在实践中确有改进和进展的创新因

素;国外先进治理技术与企业实际结合进行制造性应用。二

是具有实践性,即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技术政策、法规、体现

国家和北京市指导企业工作的客观需要,具有导向性、可操

作性和推广价值。三是具有效益性,即工作效率,经济效益

及社会效益显著。

二、北京市企业治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的内容要紧紧围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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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和北京市切实加强企业科学治理的总体要求,以及国

家和北京市有关部、委、办、局提出的改善和加强企业治理

的重点。同时要结合企业所面临的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

和可持续进展等经营环境的变化;有针对性选择成果主题,

突出重点和难点。例如:坚持可持续进展,大力开展资源节

约与生态型企业建设,实施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绿色治理;

加强技术创新治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施战略治理、

品牌治理;以市场导向,解决企业改革、产业结构调整所面

临的难点、重点问题;坚持以人为本,改善安全生产治理等

实行人本治理;加强财务风险治理,严格成本操纵;推进信

息化建设,实施精细化治理、现代物流配送治理;积极引进

国外先进治理理念和方法,在消化、汲取的基础上不断创新

等。

三、北京市企业治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制造单位,是在我国和

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注册的工业、交通、建筑、商贸、

农林、金融、保险、信息、服务等各行业企业,包括国有及

国有控股、集体、联营、股份合作、有限责任、股份有限、

私营和港澳台商、外商投资等各种类型的企业。中央企业、

市属企业所属的分公司(或相同性质的生产企业)以及企业

化治理的事业单位也可作为制造单位申报。

四、北京市企业治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由企业自愿申报,国家级

的由北京市国资委、北京企业联合会向全国企业治理现代化

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推举。申报、推举的成果要通过有专家

参加的具有一定权威的鉴定组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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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申报的成果应通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所取得的直

接经济效益数据,必须通过推举单位审核认可并盖公章。属

于提高工作效率的,必须通过科学测定后填写其提高工效的

数据。成果所制造的经济效益计算,按全国统一制订的计算

方法执行。

六、推举单位对所推举的北京市企业治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必

须以严格的科学态度,对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坚决

防止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等现象发生,维护市级成果的严肃

性。同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反对一切不

正之风。

七、申报的成果属于集体制造的,可填写要紧制造人1-2人,

参与制造人原则上不超过10人。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人、

二等奖不超过8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超过上述限额的人

员由本企业自行表彰。成果参与制造人必须是实际参与本成

果的制造实践,并确有贡献的本企业人员,企业外人员均不

应列为制造人。

八、评审结果,由北京市企业治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

负责公布。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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