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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施行管业务也须管安全

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并且决定于2014年12

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的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

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

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

问题和发展要求,同时也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这也是我国

安全法自从2002年开始颁布实施以来的最大革新变化。

那么,新安全生产法与旧安全法相比,有哪些亮点?又有哪些最

显著的不同?这是安全生产从业者以及各级主管部门最关注的问题。

作为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管理部门,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在新安全法实施首日,通过本报为读者详解新安全法,时刻敲响安

全生产的警钟。

“三个必须”明确执法地位

安全职责与责任有据可依

在新安全法的众多改变中,更加明晰的安全部门执法地位以及明

确的安全职责与责任主体让“安全生产”这件关乎经济发展的大事落

得更实。

新安全法中规定,要落实“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首先,新安全法规定国

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其次,明确国

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

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三

就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

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此外,乡镇街道以及开发区等管理机构对于辖区内的安全生产,

今后也将负有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

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

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

题,新安全法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

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安全

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

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

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

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

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处罚上限提高2到5倍

情节严重终身行业禁入

安全生产,广义上说对社会经济发展紧密关联,狭义上说就是关

乎每个人的生活安全。在新安全法中,对于不顾安全隐患,引发安全

事故的企业处罚也更加严格。这也体现了国家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而这其中最显著的就是事故行政处罚力度和罚款力度加大。

新安全法中,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罚款的“起

步价”和“上限”都明显提高: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

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

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

万。同时,新安全法也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

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在罚款处罚力度方面。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

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

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这也反映了“打非治违”、

“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

有利于降低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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