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规范合集之《建规》考点汇总(一).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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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标准合集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1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3.5.1条的规定。

注: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

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标准第5.2.2条的规

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效劳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

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

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

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

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

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

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标准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

筑贴邻。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

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

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标准第6.5.3条的规定设

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

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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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

定。

3.4.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

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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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平安措施时,防火间距不

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表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3.4.4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且不应小于13m。

3.4.5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

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

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4.6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

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标准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材

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容量不大于15m³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

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4.7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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