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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质控中心工作方案
区级质控中心工作方案
篇一:咸阳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咸阳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
心)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
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为咸阳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管理规范。市卫生局
主管全市质控中心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
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四条质控中心挂靠在具有较强医疗相关专业技术实力、有能力
并自愿承担质控工作任务的综合性或专科医疗机构内,不单独设置。
第五条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各挂靠医疗机构负责质控中心的日常工作管理和运行,并
保证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所需的人员、时间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市卫生局负责对市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市级质控中心由市卫生局指定,在市卫生局指导下开展工作。
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县区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
考核和管理。县区级质控中心由县区卫生局指定,在县区卫生局指导
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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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中心设置
规划,逐步建立质控网络。根据医疗机构不同
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相应的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
专业只设定一个质控中心。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
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第十条各级质控中心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和上级质控中
心的专业指导。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市卫生局申请承担市级
质控中心的工作:
(一)三级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
(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
带头人在本市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
(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职
人员,有条件承担市卫生局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
与控制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县区级质控中心的条件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设置质控中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二)设置申请书。
(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相-21-
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质控工作
计划、工作预期目标等。
(四)单位法人意见。
(五)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
要时进行现场审核。对拟同意成为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应
公示制度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作出同意的
决定。
第十五条市级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相关专业的质控程序、标准和计划;
(二)在市卫生局指导下,负责质控工作的实施;
(三)经市卫生局同意,定期对外发布专业考核方案、质控指标
和考核结果;
(四)逐步组建全市相关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各区县级质控机构
开展工作;
(五)建立相关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
(六)拟定相关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规划,组
织对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
(七)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
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八)负责实施对医疗机构进行行
业管理的部分职能,承担本专业医疗质量的检查、评比工作,及
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医疗质量检查、评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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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年定期举办与质量控制相关的管理、技术培训不少于两
次,培训计划需上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十)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县区级质控中心职责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质控中心每年至少一次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
科学、客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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