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2012增订)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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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7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2012增订)条款

本条款是产品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共计90条,其中A01~A03为扩展类,B01~B39为规范类,C01~C48为限制类。

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条款中下划线部分与限额及免赔额相关空格部分可视实际情况填写。

扩展类

A01延长被保险人受赔偿请求期间附加条款(适用索赔提出制)

若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终止时或到期日后因故未在本公司办理续保,本公司同意在保险期间到期后二个月内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危险事故而受第三人赔偿请求时,本公司仍负赔

偿责任。

但有下列除外事项外发生时,本公司仍不负赔偿责任:

1.追溯日以前已发生之意外事故。

2.在保险期间到期日后始发生之意外事故。

3.被保险人未在本公司办理续保之理由系因未补缴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所记载事项,如与主保险合同条款抵触时,依本附加条款规定办理,其他事项仍

适用主保险合同条款之规定。

A02惩罚性赔偿金附加条款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依法应负之惩罚性赔偿金仍负赔偿之责,但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致者,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所记载事项,如与主保险合同条款抵触时,依本附加条款规定办理,其他事项仍

适用主保险合同条款之规定。

A03完工责任保险附加条款

1.本保险合同扩大承保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对所销售之被保险产品提供安装、维修、保养等服务而于完成上述服务后因所提供服务之缺陷导致发生本保险合同所承保之赔偿请求,保险人亦

负赔偿之责。

2.本保险合同仅承保前项服务项目已完成并经验收或启用且非在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之处所

内发生者为限。

3.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之责:

附件3-8

(1)第一项服务所需之改正、修理、额外服务或重置之费用。

(2)因运送过程所致之损失。

(3)服务完成后因遗留或废弃施工器具、设备、材料或废弃物所致之赔偿责任。

(4)服务完成已逾六个月者。

本附加条款所记载事项,如与主保险合同条款抵触时,依本附加条款规定办理,其他事项仍

适用主保险合同条款之规定。

附件3-9

规范类

B01经销商附加条款(A)

除本保险合同不保事项外,对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1.任何未经原制造商所同意的说明以及未经原制造商授权的销售行为或对产品状态的改变。

2.未能使产品维持可销售状态者。

3.未依原厂指示警告做好检查或调整者。

被保险产品若为进口产品,被保险人应依法提供中文说明及中文警语,否则保险人对因此造

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所记载事项,如与主保险合同条款抵触时,依本附加条款规定办理,其他事项仍

适用主保险合同条款之规定。

B02经销商附加条款(B)

除本保险合同不保事项外,对下列原因所致之损失,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1.任何未经原制造商所同意的说明以及未经原制造商授权的销售行为或对产品状态的改变。

2.未能使产品维持可销售状态者。

3.未依原厂指示警告做好检查或调整者。

4.任何对被保险产品的包装、容器、标签进行改变或对被保险产品进行加工制造的行为,但

仅加注中文说明的不在此限。

被保险产品若为进口产品,被保险人应依法提供中文说明及中文警语,否则保险人对因此造

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所记载事项,如与主保险合同条款抵触时,依本附加条款规定办理,其他事项仍

适用主保险合同条款之规定。

B03附加被保险人附加条款(经销商附加条款(C))

保险合同所载明的附加被保险人因其所销售的被保险产品发生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赔偿请求时,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

任:

1.任何未经原制造商所同意的说明以及未经原制造商授权的销售行为或对产品状态的改变。

2.未能使产品维持可销售状态者。

3.未依原厂指示警告做好检查或调整者。

4.任何对被保险产品的包装、容器、标签进行改变或对被保险产品进行加工制造的行为,但

仅加注中文说明的不在此限

5.被保险产品尚在附加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受雇人之控制或管理时。

附件3-10

被保险产品若为进口产品,被保险人应依消费者保护法提供中文说明及中文警语,否则保险

人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所记载事项,如与主保险合同条款抵触时,依本附加条款规定办理,其他事项仍

适用主保险合同条款之规定。

B04BroadVendor’sClause

ItisagreedthatthePersonsInsuredprovision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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