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样观察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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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样观察制度

1.目的

规定留样数量、留样期限、留样方法及使用、废弃等各项管理制度,为产品质量稳定性提供依据

2.范围

2.1所有成品、主要原辅材料、半成品

2.2运营中心质量保证部认为有必要留存的样品等

3.职责与权限

化验室负责留样并观察。

4.内容

4.1QA经理选任留样管理责任人(以下称“责任人”)并赋予其任务和责任。

4.2责任人登记留样台帐,进行留存样品管理及留样的检验及留样检验原始记录的填写,并准确、真实地填写留样观察记录。

4.3责任人始终维持留样间的清洁,留样设施不得影响样品质量,责任人应定期记录贮存条件(温度、湿度)及贮存状态,有异常时及时向上级报告。

4.4留样数量

4.4.1成品留样应满足留样期间所有检测的需要。

4.4.2主要原辅材料的留样以全部检验项目的一次需要量的两倍为准。

4.4.3半成品的留样数量一般以主要检验项目的一次需要量为准,特殊情况由运营中心质量保证部另行规定。

4.5留样方法

4.5.1留样分重点留样和一般留样两种。

4.5.1.1重点留样

除每批正常留样外,每月重点留样一批,作为考察样品用

新产品试产前头三批应做留样观察

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应做重点留样考察

生产正常

稳定的产品

4.5.2由化验室向车间发放留样通知单,派专人抽样。

4.5.3样品按包装或摸拟包装状态贮存,按不同品种、生产批号及生产年度保管,便于查找。

4.6留样的检测

4.6.1所有产品的留样,均应按照内控质量标准进行全项检测。

4.6.2一般留样只做感官检验、理化检验。

4.7留样期限

保存到有效期限或使用期满后一年为原则,但技术中心质量处认为必要时可增减留样时间。

4.8其他留样使用情况

4.8.1处理用户投诉时,为分析投诉原因的试验。

4.8.2其它由技术中心质量处许可使用时。

4.9留样的销毁

各生产批次的留样,在期满后,自留样柜内取出,在QA人员现场监督的情况下予以焚烧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

4.10记录的保存

留样的管理记录保存到留样保存期满后一年。

本标准由运营中心质量保证部提出

编制:审核: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行政区域内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乡、场、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土资源、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建设

第六条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对破坏旅游资源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七条旅游区及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八条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区,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九条旅游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项目完工后,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禁止在旅游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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