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红状元定期寿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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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状元定期寿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险种备案材料

机密第PAGE4页2001年9月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红状元定期寿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红状元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在各类中等、高等教育院校正式注册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的在校学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前款所称的在校学生不包括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在职教育性质的学生。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本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患疾病;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携带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的80%。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保险期间可选择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当被保险人按既定的学制毕业、结业、肄业时,自其离校手续办理完毕的次日零时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五千元,最高为二十万元;在此限额内,投保人可以一千元为单位进行选择,保险金额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其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人民币五万元的限额。

本保险每千元保险金额应交付的保险费为:人民币壹元伍角×保险期间,保险费一次交清。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者解除该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者解除该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的80%。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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