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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活动,加强数据安

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

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

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

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

要求。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包括工业数据、电信数据和无线

电数据等。

工业数据是指工业各行业各领域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

营管理、运行维护、平台运营等过程中产生和收集的数据。

电信数据是指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产生和收集的数据。

无线电数据是指在开展无线电业务活动中产生和收集的无

线电频率、台(站)等电波参数数据。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是指数据处理活动中自主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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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无线电频率、台

(站)使用单位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类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领

域数据处理者按照所属行业领域可分为工业数据处理者、电信数

据处理者、无线电数据处理者等。数据处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数

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

第四条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下,工业和信息

化部负责督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

管理局和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行业监管部门)开展数

据安全监管,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数据处理活动和安全保护进

行监督管理。

地方行业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本地区工业、电信、无线电数

据处理者的数据处理活动和安全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地方行业监管部门统称为行业监管部门。

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配合有关部门

开展的数据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第五条行业监管部门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

支持推广数据安全产品和服务,培育数据安全企业、研究和服务

机构,发展数据安全产业,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数据的

创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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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研究、开发、使用数据新技术、

新产品、新服务,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符合社

会公德和伦理。

第六条行业监管部门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开发利用和数

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相关标准制修订及推广应用工

作。

第二章数据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分类分

级、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识别认定、数据分级防护等标准规范,

指导开展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制定行业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

具体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

地方行业监管部门分别组织开展本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

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及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识别工作,确定本地区

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具体目录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目录发生

变化的,应当及时上报更新。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应当定期梳理数据,按照相关

标准规范识别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并形成本单位的具体目录。

第八条根据行业要求、特点、业务需求、数据来源和用途等因

素,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分类类别包括但不限于研发数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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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运行数据、管理数据、运维数据、业务服务数据等。

根据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

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等造成的危害程

度,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

三级。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可在此基础上细分数据的类

别和级别。

第九条危害程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数据为一般数据:

(一)对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较小影响,社会

负面影响小;

(二)受影响的用户和企业数量较少、生产生活区域范围较小、

持续时间较短,对企业经营、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和产业生态等

影响较小;

(三)其他未纳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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