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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国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2.民法商法:《民法典》《商标法》《专利法》

3.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

4.经济法:《建筑法》《统计法》《预算法》

5.社会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劳动法》

6.刑法:《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

讼法》《民事诉讼法》),非诉讼法(《仲裁法》《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

考点2:法的形式

(1)法的纵向冲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法的横向冲突

考点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一、不动产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

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4.当事人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

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动产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

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4: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权能

1.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占有权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分离出去,由非所有人享

有。

3.使用权是所有人所享有的一项独立权能。

4.收益权本身是一项独立的权能,而使用权并不能包括收益权。

5.处分权是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考点5: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

1.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

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3.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严格限

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

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5.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

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6.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

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7.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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