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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财产的界定要点
一、认定债务人财产的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第五条第一款以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债务人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债务人与他人按份共有财产中的相
关份额、共同共有财产中的相应权利;执行回转财产、破产撤销行为、无
效破产行为追回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根据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
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
收回,并依法处置。但是经政府部门批准,已经作为企业注册资本登记
的,应属于破产财产。
三、对外投资
债务人投资其他法人企业,可以通过协议或拍卖方式转让投资资产,
转让所得归入债务人财产;若该企业符合清算条件的,清算后剩余资产归
入债务人财产。债务人投资非法人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
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回的投资
及收益,归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在清理债务人对外投资时,不得以该投
资价值为负或者为零而不予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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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有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人民
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
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分割共有财产导
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债务人与他人共同共有的财产,管理人应当代表债务人与共有人
协商,先分割财产再变价出售。对于债务人与他人按份共有的财产,管理
人可以直接将债务人享有的财产份额变价出售。
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和财产权,应当在破
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债务人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
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债务人财产。
五、未到期的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属于债务人财产,在破产
案件受理时停止计息。
六、董监高收入的认定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属于债务人
财产,应当返还给债务人,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董监高利用职
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的非正常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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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绩效奖金;
(2)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3)其他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上列第一项、第三项非正
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上列第二项非正
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
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侵占的企业财产属于债
务人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七、执行财产与破产财产的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四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
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法院收到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的通知
或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
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
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
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破产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重庆高院〈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划扣
到执行法院账户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及执行
法院收到破产管理人中止执行告知函后应否中止执行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函》(〔2017〕最高法民他72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执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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