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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98
一、
【案情】
2016年5月17日,A百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茶叶公司(以(江
南博哥)下简称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1
吨今年新产的西湖龙井茶,茶叶每千克600元,总共60万元。B公司在1个月
内将茶叶送至指定地点,货到后3日内由A公司检验,货物合格即付款。由于
货款数额较大,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一个保证人。5月18日,甲向B公司传
真了一份保函,表示当A公司不支付货款时,由甲支付。2016年6月16日,B
公司依约送来1吨西湖龙井。经检验,A公司发现,有200千克的茶叶不是新
茶,而是去年的陈茶,遂将这200千克陈茶退回,并拒绝支付货款。随后,A公
司将这一情况通知了甲。2016年6月20日,A公司仍未付款。B公司致电甲,
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甲遂向B公司支付了60万元。
甲的好友戊是一家服装店的老板,于2016年元旦向甲借了10万元。借
款到期后,戊不还钱,甲每个月都打电话催款,但戊表示没钱。
2015年2月14日,甲向乙借了100万元用于购置婚房,约定1年后还
款。但甲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不予还款。
2016年6月2日,甲去外地出差。9日,天降暴雨。住在甲楼上的丙看
到甲家院子上的瓦片因年久失修而破损了不少,担心雨水渗下损坏甲置于院中
的红木桌椅。于是丙马上购置了一批上好瓦片,并找工人修缮了甲的院顶,共
花去1万元。12日,甲回家后,丙要求甲偿还修院顶的1万元,并支付报酬
2000元。甲拒绝。
乙、丙分别于2016年9月8日和9日向法院提起对A公司的代位诉讼,
法院合并审理。在诉讼中,A公司辩称甲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支付200千克陈茶
的货款,对于这12万元,甲无权追偿。
2016年9月30日,乙又向法院提起对戊的代位诉讼。戊认为,甲每个月
都打电话来催款,乙无权提起代位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甲的电话录音。
2016年10月2日,乙得知甲将其珍贵的邮票赠与了7岁的侄子丁。随
后,乙的单位派乙出国深造,2017年11月7日回国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
甲的赠与行为。乙为此去咨询他的高中同学陈律师,陈律师告诉乙,丁才7
岁,不具备从事法律行为的能力,甲丁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应该向法院主张
合同无效。
【问题】
1.甲丙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存在,数额为多少?为什么?
正确答案:
存在,数额为1万元。丙替甲修缮院顶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请求甲偿付
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1万元,但无权请求报酬。
[考点]代位权,撤销权,合同的效力,保证责任,无因管理,行为能力
[解析]1.A公司、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2.围绕甲展开的法律关系:
法理透析:
1.本题考查无因管理之债。《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
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
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题中,丙为了避免甲的红木桌椅损坏,在没有法定
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修缮了甲的院顶,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甲偿还他为此
支出的必要费用,即购买瓦片和请修缮工人的支出,共1万元。被管理人要支
付管理的费用,以防管理人因其善意管理而受损;但同时,管理人无权请求报
酬,以此避免对这种行为的鼓励而导致过分侵入他人的生活。因此,丙无权请
求任何报酬,甲无义务支付2000元。
2.本题考查保证人的追偿权和代位权诉讼中的抗辩权。首先,《民法典
担保部分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
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
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
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B公司给付的1吨茶叶中有200千克不符合合同约定,
B公司构成瑕疵履行,且A公司将此200千克茶叶退回了B公司。也就是说,A
公司仅就符合要求的800千克茶叶对B公司负有付款义务,且保证人甲知道这
一情况。根据《民法典担保部分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甲仅有权向A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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