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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做
到规范、明确、精细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充分调动员工积
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奖罚有章可循。确保医院工作和
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
第三条奖惩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
绳,奖励和惩罚相结合,奖惩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精神奖励
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奖惩方面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各职能科
室负责督查。
第五条年度内被评为各类先进的予以精神和物质奖
励。
第六条参加医院派出的各级各类技术操作比赛或其
它竞赛活动,获得三等奖或相当于三等奖以上为医院争得荣
誉者,按不同级别予以奖励。
第七条见义勇为,避免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遭受损
失或减轻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打击犯罪,举报或
抓获不法分子,给予100—1000元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条维护医院声誉,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有突
出贡献,给予表扬,并奖励100—500元。对医院管理提出
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取得显著成效者,给予奖励。
第九条医德医风好,遇不可推卸的财物主动及时上交
者,按上交财物金额的10%奖励。
第十条罕见重危病人抢救成功;突发性灾害事故集体
伤(病)抢救及在各种抢险救灾、传染病防治中成绩突出的,
给予通报表彰,并奖励100—1000元。
第二章奖励
第十一条对于损害医院的现象及行为敢于揭露、当面
批评、干预、制止的,经查实证属实的,给予表扬及一次性
奖励50—500元。对于举报工作人员有收受“红包”、回扣、
开单提成等违反卫生部的“八项行业”及省卫生厅关于医务
人员“五不准”等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通报表扬
及一次性奖励100元。
第十二条对工作(职责范围内)中能及时发现、纠正
缺陷。把缺陷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者,给予奖励100—500
元。
第十三条科室或职工个人收到服务对象表扬信、感谢
信每次奖20元,锦旗每面50元。科室全年累计五件且无投
诉、举报和纠纷的,年底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六件至十
件给予通报表扬及一次性奖励300-500元。
第十四条科室或职工受新闻媒体的公开点名表扬,给
予通报表扬及一次性奖励:县级100元、市级200元、省级
300元、国家级500元;受到上级专项检查时点名表扬者,
给予一次性奖励50元。
第十五条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或在发明创造、技术革
新上取得重大成果者给予不同程度的嘉奖,具体奖励办法另
定。
第十六条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
态度,增收节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通过一定程序的评
比后对先进者予以奖励。
第三章惩罚
第一节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被服务对象投诉,一次扣当事人50-200元,
服务方面被投诉二次(一年内),扣责任者50-100元,情节
严重者,另行处理。
第十八条职工与服务对象争吵,不论什么情况,扣当
事人50—200元;与病员及家属打架1次罚款100—300元,
情节严重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
承担。
第十九条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对上级的指令性任务
拒不执行或因消极而使工作完成的时效性和质量受到影响,
扣当事人100-1000元,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予以待岗直至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贬低同事,抬高自己,并产生负面效应的,
损坏医院整体声誉者,扣罚100-500元,引起病人投诉的,
除按投诉处理外同时扣罚当事人100-500元。
第二十一条执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对私自转诊者罚当
事人500元。利用转诊、转院收取回扣费、介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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