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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儒学法律思想司法实践

论文摘要:儒家的法律学说侧重讲求“宽猛相济”,“恩威并施”的综合治世艺术,

董仲舒在孟,苟的基础上吸收了法家,阴阳家等学说,并对儒家思想改造以迎合统治者的

需要,加强专制,使其成为了社会正统思想和法律思想。后世儒学随社会发展不断改进,

一直统治中国千余年,其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在各方面均有体现。正视这种影响对了

解我国法律思想发展脉络和当今法制发展则具有重要意义。

一、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一)对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

先秦时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礼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

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最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观

点,基于此呼吁“为政在人”“德主刑辅”的观点。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学发生了很大

变化,但其“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直保留着,从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

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国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是没有

变化的,这也是其区别于西方法律思想的鲜明特征。(二)对法律制定的影响

1.在刑法上

中国传统法律步入封建社会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根据德主刑辅的原则,

刑法原则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杀”的指导思想。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废除肉刑,这是儒

家人治对法律的具体影响。此外,刑名的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加役

流,死刑复审的创立无不闪耀着当政者以民为本的儒学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对古代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家庭本位的观点对使古代法律伦理化。

孔子从“亲亲”的家庭主义原则出发,提出了“父子相隐”,这不仅是引礼入法的表现,

也深深影响了后世的刑法适用与诉讼。从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明

显亲情原则的刑法规定,如“亲亲相隐”“存留养亲”“宽纵复仇”。此外,这种法律思

想还体现在男尊女卑对法律适用的影响以及爱护老幼的人本色彩。

2.在民事法律中

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一向不发达,这与儒家主张的息讼有很大关系,但儒学还是深刻

的作用着传统民法的发展。孟子是儒家学派中对法律与经济关系把握最好的。他提出的

“薄税产”“制民之产”,告诫统治者不要暴敛,重赋。后世的明君都把其作为民事的基

本原则和富国之策。

儒家思想毕竟是与封建大一统相适应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也要维护封建统治

者的利益。具体到土地所有制度上就是坚决贯彻地主土地私有制,并制定严格的户籍赋税

制度。本着重农抑商的原则,在商业发展中也有大量限制。即使在封建社会最为发达开放

的唐朝,集市也只能在固定的地点,固定的时间开放。在婚姻继承制度上,女人的地位也

低于男人,这种状况一直没有改变。

3.关于行事法律

中国的官僚制度是封建法律的特色,其本身却饱含了儒家的特色。从选官制度看,

汉代举孝廉强烈的体现了儒家重孝对社会的影u向,而魏晋的九品中正制也是儒家重门第,

区分,维护封建等级制的表现,隋唐后科举的出现不仅体现了儒家“为政在人”的思想,

科举其本身也促进了儒学的发展,巩固了儒学的统治,因为国家以儒学考生,举人都是

因儒学而致世。而在为官之上,儒学影响也颇大。举例来说,官员的品级不论多大,父母

去世都要弃官守丧,否则有悖伦常,遭人谴责。连明朝首辅张居正也不例外,其不为父守

丧虽有皇帝夺情,也不免他人非难。

(三)对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

1.在法律解释上

儒学并不是一开始就获得统治地位的,其在法律上的确立经历了很多过程,而其中法

律解释的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我们知道一种学说成为法律思想,不单单是一部法律就能

达到的,它必须通过解释使大多数人了解,接受,并通过此使法律更好的适用于实践。儒

学在汉代确立后,就是通过以经断律和以经注律使儒学法律化,再经过后世纳礼入律最终

到《唐律》一准乎礼,法律的儒家化告成。

2.在司法实践中

儒学对司法实践影响的最大体现就是《春秋决狱》,将儒家经典直接作为律文案例指

导实践。此外,儒家思想讲究天人合一,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从刑狱时令到灾异赦宥,都

有浓厚的对自然与和谐的考虑。另外,秉承儒家一贯的等级观念,封建法律大多都规定

了特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遵循着不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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