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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3.020.01J74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1487—2011
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规程
TankContainerPeriodicalInspectionRegulation
2011-09-13发布2011-10-13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1487—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本标准参主要草人:朱小勇、张学军、刘长仙、苏本金、刘鹏、高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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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1487—2011
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罐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的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周期、年度检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检验结论及报告出具。
本标准适用于运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设计温度不低于-50℃的钢制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的定期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罐体为有色金属材料或非金属材料、有真空绝热结构、国防军事装备等有特殊要求的罐箱。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0钢制压力容器
GB567-1999爆破片与爆破片装置
GB/T16563-1996系列1: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T19905液化气体运输车
JB/T4730.1~4730.6-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81-2005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
TSG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国船级社集装箱检验规范
国务院2009年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劳部发[1994]262号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发1999年154号文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检验前的准备
3.1从事罐箱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应对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3.2使用单位应当于罐箱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安排检验。罐箱配用走行部分的定期检验按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3.3使用单位在送检前应按TSG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要求,将罐箱外表面清洁干净;罐箱内部介质排卸干净,并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必须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3.4检验检测用仪表、量具、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检验用照明灯具和电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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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1487—2011
3.5安全要求
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制定检验方案,并现场确认罐箱已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
4检验周期
4.1定期检验分为
罐箱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4.2年度检验
年度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3全面检验
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1~2级的每5年进行一次,3级的2.5年进行一次。当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做全面检验:
a)新罐箱使用1年后的首次检验或停用1年后重新使用的;
b)发生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
c)罐箱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
d)改变使用条件的;
e)使用单位或检验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全面检验的。
4.4耐压试验
耐压试验每6年进行一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罐箱,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a)用焊接方法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b)主要受压元件补焊深度大于1/2厚度的;
c)发生事故导致罐体受损、变形或者经矫形修复的;
d)停用1年后重新使用的;
e)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
f)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罐箱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
5年度检验
5.1资料审查
罐箱的出厂技术资料包括: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总图,罐体竣工图,强度计算书,使用说明书,产品监检证书以及安全附件合格证等。
罐箱运行资料包括:使用登记证、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安全阀校验报告、压力表检定证书、运行记录等。
对于首次检验的罐箱,应对资料全面审查,审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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