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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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薪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对于成立保障农民工薪资支付长效体

制的实行建议》(呼政发[2018]11号),有效预防和治理我市行政地

区内建设领域(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拖欠农民工薪资问

题,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薪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工作,拟订本制

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民工薪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也称农

民工薪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市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备工程建设过程中,推行人工费(薪资款)与其余工程款分账管理,

施工总承包公司(包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公司,

下同)建立农民工薪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

资专户”),建设单位依照合同商定将对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薪

资款)拨付至薪资专用账户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薪资

款)与其余工程款相分别、施工总承包公司建立薪资专用账户、

拜托银行代发薪资、拨付人工费(薪资款)时间及比率(金额)、

未如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并在签署的

施工合同中商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依照合同商定向施工总承包公司拨付进

度款时,农民工薪资与工程款的分账比率依照工程总造价的30%

确立,按拨款进度划拨至薪资专户中。预支农民工薪资(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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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不得低于本市最低薪资标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敦促施工总承包公司按月足额支付农

民工薪资,肩负因未如期拨付人工费(薪资款)而致使的工期延迟、

歇工损失等所有责任,不得将未达成审计作为缓期工程结算、拖欠

工程款的原因。

第六条对未执行分账管理或许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

业未将人工花费拨付到薪资专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

薪资问题,由建设单位或许施工总承包公司肩负农民工薪资清账责

任。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公司在当地域(施工

地)就近同一家银行开设农民工薪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一致为“法

人名称+项目名称+农民工薪资专户”或“法人名称+薪资专户”。

与开户银行商定配合实行薪资专户代发薪资工作。

专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依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薪资专

户资本不得提取现金,按项目仅限用于支付农民工薪资,不得挪作

他用。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公司应在动工前将薪资专户有关信息和

拜托协议报送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存案,逐月报送分账支付状况;

开户银行负责农民工薪资专用账户平时看管,发现资本不足、

被挪用等状况,要实时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报告,保证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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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施工总承包公司应在建设单位不按合同商定日期拨

付人工费(薪资款),逾期超出一个月的,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予以纠正。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薪资支

付状况归入监理日记内容,每个月准时审查薪资性工程进度款,敦

促施工总承包公司准时足额支付农民工薪资。对建设单位未准时拨付

薪资进度款,施工总承包公司未准时足额支付农民工薪资、

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臵公示农民工薪资支付清单的,工程监理单位

应实时报告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时工作检查中发现施工总

承包公司未按要求建立薪资专户、足额支付农民工薪资,未在施

工现场公示农民工薪资支付状况和监察电话,瞒报、虚报、漏报、拒

报薪资表的,责令限时整顿,记录公司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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