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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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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

作指引

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

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

是指在江苏省境内设立并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

司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从事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为熟练掌握

融资性担保行业法规和政策,具备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资格的监管部

门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四条全省各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担保公司进行监管,

适用本指引。

担保公司经营规范

第五条担保公司须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中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在经营存续期间,担保公司不得抽逃挪用注册资本。

担保公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未通过许可

证年检的担保公司不得擅自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当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严格按照

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实、准确、完整;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即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担保公司发生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担保代偿、投资

损失、担保诈骗,以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

规等重大风险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

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对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处理意见,担保公司应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监管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对担保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参照担保机构监管计

分表所列的指标和事项,重点监管担保公司的基础管理、业务经营、

资金使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人员资质等方面的合规性。

各级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相关的监管、检查内容。

第二十二条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环节的监管执行《江

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引》。

第二十三条高管人员监管。监管部门应建立担保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档案。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在考试通过后由市监管部门负责约见相关

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通过培训考试和任职前谈话

对拟任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核准其任职资格。

各市监管部门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年度综

合评价,担保公司的所有违规行为应当落实责任到相关的人员,评价

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年度监管计分95分以上的担保公司,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管

人员可以评为“优秀”;年度监管计分85-95分的,其董事会、监事

会成员、高管人员可以评为“称职”;年度监管计分75-84分的,其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管人员可以评为“基本称职”;年度监管计

分75分以下的,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管人员应被评为“不称

职”。

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撤销经营资质担保公司的董事会、监

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连续2年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事前未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所在担保公司违法

违规行为的,2年内不得在本省担保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第二十四条非现场监管。各市监管部门应通过监管信息系统、

变更申请、许可证年检、行业协会、信用评级等多种渠道,加强对担

保公司业务、财务等数据的收集、核对和统计分析,对主要风险指标

进行持续监测,对经营风险进行初步评价和早期预警,及时掌握行业

发展和担保公司经营情况,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级监管部门在非现场监管中应重点关注担保公司经营合规性、

风险性、重要事项及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对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市、县(市)监管部门应及时与担

保公司沟通和确认,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如问题比较严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现场检查。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公司的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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