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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妇幼保健院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细则
为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
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
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
号)、《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国家处方集》、《处方管理办法》(2007)和《医院处方点
评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制定我院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细则如下:
一、总则
1、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
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
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3、医院根据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
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
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
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
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A.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B.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C.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D.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医院分级分类目录见《会昌县妇幼保健院抗菌药物分级分类管理规定》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4、医院负责人是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主任是科室抗菌药物临床
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院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工作。
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
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
业较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人员组成见《关于调整会昌县妇幼保健院***》
5、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并组织实施;
(2)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
实施;
(3)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
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4)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
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6、医院设臵感染性疾病科,负责对本院个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7、医院配备临床药师,负责对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
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8、医院在条件成熟时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
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
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三、抗菌药物的遴选与采购
9、基本原则:
(1)医院根据本院临床科室特点,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国家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江西省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收
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2)医院按照江西省卫生厅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院抗菌药物供应品种与
品规,并报县卫生局备案。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不得采购。
(3)医院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日内向县卫生局备案。
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4)医院抗菌药物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
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剂科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5)因特殊治疗需要,医院许使用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外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
时采购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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