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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门市新会区新型储能产业
扶持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
量发展指导意见》《江门市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实
施方案》《江门市新能源电池产业链招商行动计划(2021年
-2025年)》《新会区聚焦“一园三中心”建设全面落实市委
“1+6+3”工作部署十大行动方案(2022—2026年)》等政策
文件,推动我区新型储能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
际,特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成立、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江门市
新会区,并承诺10年内注册地不迁离新会区的,从事新型储
能研发、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储能企业和有关机构。本方案所
称新型储能主要包括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
以及氢(氨)储能、热(冷)储能等形式,本措施所称新型储
能产业,是指符合《江门市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实
施方案》(江府办函〔2023〕8号)产业方向,鼓励发展新型
储能产业,重点发展元器件、工艺装备、电芯模组、电池管
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变流器(PCS)、储能
系统集成、建设运营(电网侧储能、数据中心备用电源、5G
基站备用电源、户用储能等)、市场服务(虚拟电厂、共享储
能、储能大数据等)等领域产业。
第三章扶持内容
第三条重大项目落户扶持
对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的新型储能重大项目,在用
地、用能、环保、金融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总投资20亿
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项目实际生产、研发所需设备投资
额的20%或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扶持补助。当项目固定
资产投资额累计达到5亿元后兑付第一期扶持补助,剩余部
分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并投产后兑付。(由区发展改革局牵
头)
第四条产业发展贡献扶持
鼓励企业多产多销,对储能电芯模组和储能系统集成
(硬件)生产制造业企业,企业主营产品年度销售收入首次
超过5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储能元器
件、工艺装备、电池管理系统、能量管理系统、变流器、储能
系统集成等产品生产制造业企业,企业主营产品年度销售收
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由
区科工商务局牵头)
第五条创新研发扶持
(一)技术研发支持。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
科技奖等项目,或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
持资金的区内各类创新主体,按照到账资助资金的50%分别
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由区科工商务局牵头)
(二)数字化转型支持。对企业购买或开发数据中台等
储能类主营业务数字化转型产品,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
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如开展数字化转型诊断的,可纳入实
际投入一并核算)。实施数字化转型计划,产业链企业开发
集群应用、搭建集群平台、运营集群平台,获得市级工业互
联网专项扶持资金的,按照到账资助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
持,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由区科工商务局牵头)
第六条新技术应用扶持
鼓励在新会区开展高安全、高可靠、长寿命的储能项目
建设。对新会区内首次建成投运的装机规模0.5兆瓦(含)
以上的用户侧电化学储能项目,由当地纳统的主要设备生产
商或服务集成商开发建设,或单个项目总投资中采购当地纳
统企业的主要设备和技术服务费用占比不低于40%,按照储能
设施装机规模给予项目投资方100元/千瓦的一次性补助,对
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
第七条储能产业服务扶持
(一)公共服务平台支持。鼓励新型储能企业联动上下
游供应链、高校研发机构,面向共性技术研发、检验检测、
市场拓展、平台运营服务、安全预警等需求搭建公共服务平
台。经认定后,采取事后资助形式,按其设备购置等平台建
设成本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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