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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评估
一、有收益性房地产的内涵
总的来说,收益法适用于有收益性的房地产
的价格评估。在实际评估中,估价人员普遍认为
只有目前存在有收益的房地产才能算作是有收
益性的房地产,才能用收益还原法进行估价,而
没有现实收益的房地产是不能用收益还原法估
价的。我们认为,“有收益性”应体现在两个方
面:一是现实存在的有收益性的房地产,例如正
在经营的商店、宾馆,已出租的房屋等;二是存
在有潜在性收益的房地产,例如一块将产生预期
收益的空地,新建的还未出租或经营的房地产,
这些都属于没有现实收益,但有潜在收益的房地
产。收益法评估由于是以房地产的预期收益为基
础,因此,潜在性的收益也应属于收益还原法中
“有收益性房地产”的范围之列。自有房地产也存
在“有收益性”。传统上认为自有房地产属于业主
自己使用,它既没有出租也不从事经营,因此也
就不存在有收益,所以不能用收益法来对其估
价,但根据西方经济学中的“机会收益”原理思
想,可把自有房地产当作出租性房地产看待,即
传统上认为利息应作为费用扣除,因为利息
是投资房地产成本支出的一部分,但我们认为这
是不恰当的,因为投资者之所以要选择投资房地
产,是因为房地产带来的投资收益大于银行的存
贷款利息。正因为如此投资者才愿意从银行贷款
来投资房地产或者牺牲银行的存款利息来投资
于房地产。因此,无论是贷款资金还是自有资金,
利息都是作为投资收益的一部分而不应作为费
用扣除。
四、折旧是否应作为总费用扣除以及折旧年
限的确定
目前很多运用收益法进行房地产估价的报
告中均把折旧费当作费用扣除,而我们认为这是
不恰当的,因为折旧并没有实际支出,是作为业
主提留,它不同于总费用中的维修费、管理费、
保险费、税费等都属于实际支出。因此我们认为
如果把房地产作为一种投资,那么它每年的纯收
益就应该是它的净现金流入量,公式为:
净现金流入量=资本产出+资本回收
式中:资本产出就是投资房地产的时间价值
(投资利息)的体现,资本回收就是房地产所提
取的折旧部分。
当a每年变化,r每年不变,且0,房地产
有收益的年期为有限年期n时,收益法公式为:
P=a1/(1+r)+a2/(1+r)2+……+an/(1+r)
n当n=1时,P=a/(1+r),则:a=P(1+r)=
P+Pr
由此我们可看出净现金流入量a(纯收益)
是包括了P(资本回收)和Pr(资本产出即投
资房地产的时间价值)两方面的内容,可见折旧
并没有从总费用中扣除而是作为了纯收益的一
部分。
对于不同的估价对象,折旧的种类是不相同
的。
1.当估价对象是房地合一时,则折旧包括两
方面:一是土地成本的分摊,二是建筑物的折旧,
这两部分均应作为房地的纯收益。
2.当估价对象是土地时,土地纯收益=房地
总收益-房地总费用-建筑物纯收益,这时建筑物
的折旧则应包含在建筑物的纯收益中扣除掉,而
土地成本的分摊则作为土地纯收益的一部分不
予扣除。
3.当估价对象是建筑物时,建筑物纯收益=
房地总收益-房地总费用-土地纯收益,土地成本
的分摊则应包含在土地纯收益中扣除掉,而建筑
物的折旧则应作为建筑物纯收益的一部分不予
扣除。
当计算建筑物折旧时,对于折旧年限的确定
应注意以下问题:1.当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短于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时取建筑物的经济耐用年
限计算折旧。
2.当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长于土地使用权
出让年限时取土地出让年限计算折旧并不考虑
残值。
3.当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
续之前,其经济耐用年限早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
限结束时,应按建筑物的经济耐用年限计算折
旧。
4.当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
续之前,其经济耐用年限晚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
限而结束时,应按建筑物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并
不考虑残值。
其中:建筑物可使用年限=土地补办出让手
续前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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