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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评估

一、有收益性房地产的内涵

总的来说,收益法适用于有收益性的房地产

的价格评估。在实际评估中,估价人员普遍认为

只有目前存在有收益的房地产才能算作是有收

益性的房地产,才能用收益还原法进行估价,而

没有现实收益的房地产是不能用收益还原法估

价的。我们认为,“有收益性”应体现在两个方

面:一是现实存在的有收益性的房地产,例如正

在经营的商店、宾馆,已出租的房屋等;二是存

在有潜在性收益的房地产,例如一块将产生预期

收益的空地,新建的还未出租或经营的房地产,

这些都属于没有现实收益,但有潜在收益的房地

产。收益法评估由于是以房地产的预期收益为基

础,因此,潜在性的收益也应属于收益还原法中

“有收益性房地产”的范围之列。自有房地产也存

在“有收益性”。传统上认为自有房地产属于业主

自己使用,它既没有出租也不从事经营,因此也

就不存在有收益,所以不能用收益法来对其估

价,但根据西方经济学中的“机会收益”原理思

想,可把自有房地产当作出租性房地产看待,即

传统上认为利息应作为费用扣除,因为利息

是投资房地产成本支出的一部分,但我们认为这

是不恰当的,因为投资者之所以要选择投资房地

产,是因为房地产带来的投资收益大于银行的存

贷款利息。正因为如此投资者才愿意从银行贷款

来投资房地产或者牺牲银行的存款利息来投资

于房地产。因此,无论是贷款资金还是自有资金,

利息都是作为投资收益的一部分而不应作为费

用扣除。

四、折旧是否应作为总费用扣除以及折旧年

限的确定

目前很多运用收益法进行房地产估价的报

告中均把折旧费当作费用扣除,而我们认为这是

不恰当的,因为折旧并没有实际支出,是作为业

主提留,它不同于总费用中的维修费、管理费、

保险费、税费等都属于实际支出。因此我们认为

如果把房地产作为一种投资,那么它每年的纯收

益就应该是它的净现金流入量,公式为:

净现金流入量=资本产出+资本回收

式中:资本产出就是投资房地产的时间价值

(投资利息)的体现,资本回收就是房地产所提

取的折旧部分。

当a每年变化,r每年不变,且0,房地产

有收益的年期为有限年期n时,收益法公式为:

P=a1/(1+r)+a2/(1+r)2+……+an/(1+r)

n当n=1时,P=a/(1+r),则:a=P(1+r)=

P+Pr

由此我们可看出净现金流入量a(纯收益)

是包括了P(资本回收)和Pr(资本产出即投

资房地产的时间价值)两方面的内容,可见折旧

并没有从总费用中扣除而是作为了纯收益的一

部分。

对于不同的估价对象,折旧的种类是不相同

的。

1.当估价对象是房地合一时,则折旧包括两

方面:一是土地成本的分摊,二是建筑物的折旧,

这两部分均应作为房地的纯收益。

2.当估价对象是土地时,土地纯收益=房地

总收益-房地总费用-建筑物纯收益,这时建筑物

的折旧则应包含在建筑物的纯收益中扣除掉,而

土地成本的分摊则作为土地纯收益的一部分不

予扣除。

3.当估价对象是建筑物时,建筑物纯收益=

房地总收益-房地总费用-土地纯收益,土地成本

的分摊则应包含在土地纯收益中扣除掉,而建筑

物的折旧则应作为建筑物纯收益的一部分不予

扣除。

当计算建筑物折旧时,对于折旧年限的确定

应注意以下问题:1.当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短于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时取建筑物的经济耐用年

限计算折旧。

2.当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长于土地使用权

出让年限时取土地出让年限计算折旧并不考虑

残值。

3.当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

续之前,其经济耐用年限早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

限结束时,应按建筑物的经济耐用年限计算折

旧。

4.当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

续之前,其经济耐用年限晚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

限而结束时,应按建筑物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并

不考虑残值。

其中:建筑物可使用年限=土地补办出让手

续前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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