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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概论
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标志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是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而纳税义务产生的标志是纳税主体进行的应当课税的行为,如销售货物,取得应税收入等,不是征税主体或其他主体的行为。国家颁布新税法,出现新的纳税主体都可能引发新的纳税行为出现,但其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纳税义务,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只能以纳税主体应税行为的出现为标志。
目前我国税法实行的税率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
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第二章增值税法
1、我国增值税的类型是消费型增值税
2、销售货物的特殊规定
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①货物期货。包括商品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货物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②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③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④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3、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即货物在本环节没有直接发生有偿转移,但也要按正常销售征税的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一般情况下,收到代销清单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销售代销货物,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作为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注意: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5)、分配(6)、赠送(8),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4)、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7),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行为,称为混合销售行为。
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5、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和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又经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以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于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税率
一般纳税人税率:基本税率17%(或低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征收率)3%
零税率:(出口货物)
以旧换新
以旧换新销售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特别注意: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以物易物
以物易物是一种特殊的购销活动,一般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相互购销的一种行为。根据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特别注意: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收据的,不得抵扣进项增值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一般成本利润率=10%)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上述各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纳税人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被抵扣的情况下,应从发现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抵减
纳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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