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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10篇

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对公司车辆维修的.管理,减少车辆的维修费

用,有效的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所有车辆维修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3条公司车辆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与送修理厂维修两种。

第二章车辆维修规定

第4条公司货运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即每辆车的司机

必须固定,车辆司机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

第5条车辆司机在每日下班前对车辆进行检查、发动,发

现问题后应立即上报车辆主管,并进行自修。

第6条若司机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及时填写

《车辆维修说明单》,详细说明维修的项目和损坏原因,经车辆

主管审核并预算费用签字后报综合办进行审核,属于100元以下

修理项目的,由车辆主管报请综合办主任批准修理;100元以上修

理项目的,由综合办对车辆进行现场验证,报请总经理批准修理。

第7条司机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时,必须送到公司指定的

修理厂进行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8条公司的公务用车和高级车辆及特种车辆进行维修时,

必须由车辆主管提出书面维修项目申请,由综合办主任组织人员

现场验证,并对修理费用做出认真评估后,报总经理批准,送达

指定维修厂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9条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司机和车辆主管需要加强监督,

发现修理项目与送修项目不符时,应及时上报综合办并与修理厂

进行协商。

第10条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或使用时间,公司车辆的大

修、中修事宜由车辆主管统一安排,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大修、

中修时,必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报交综合办报审,经审批

同意后方可送修理厂修理。

第11条车辆维修完成后,司机或车辆主管需要对车辆的维

修结果进行验收签字,中修、大修项目必须由综合办参与验收签

字,否则,维修费用不予报批。

第12条司机与车辆主管应向修理厂索要车辆修理的详细

项目及费用明细,车辆主管应将其与维修说明表、车辆管理表等

相关内容存在一起,结算维修费用时一并出具查证。

第13条司机必须将车辆维修中替换下的车辆零配件带回

公司,由车辆主管负责清点,并交综合办办签字验收,登记入库。

若进行处理或再利用时,经履行有关手续,经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14条车辆替换的配件由综合办指定专人专库进行统一

保管。

第15条车辆主管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并妥善保管,

并要登记造册。

第三章车辆修理费用及报销

第16条在日常维修车辆时,更换零部件的费用在预算以内

时,给予报销;否则,多余部分不予报销。

第17条车辆送修理厂修理及车辆的大修、中修费用由制定

理厂点每月25日前到公司统一结算,当月可开具正规税票

的当月给付,当月不能开具正规税票的,可先行请公司领导签字

确认,待正规发票到位后再行换票给付,每月超过25号以后的

没有确认前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制定修理厂的选择、修理费的

商谈由车辆主管、综合办主任及财务部部长共同确定。

第18条车辆修理的费用不得超过审批的金额,修车完毕后

司机或具体承办人应将《修理费用明细表》、审批报告及废旧零

部件的收据交车辆主管审查,车辆主管报综合办主任审核。

第19条车辆在中途发生故障急需维修时,200元以下修理

项目时,须电话征得车辆主管同意,经200元以上车辆主管经综

合办主任同意后方可维修,如果有随车人员时需在修理费用单上

作签字证明。

第20条车辆在路途中进行维修时,司机也必须带回替换下

的废旧零部件,并经车辆主管进行登记核查,同意交由综合办审

核、登记、验收保管。

第21条修车时司机所提交的修车申请应详细说明修车类

别、项目、部位及费用预算,在核定的修车费用额度以下时,由

综合办主任审批;在核定的修车费用额度以上时,经综合办主任

审批后报总经理审批。车辆的大修、中修必须经过综合办主任审

核、总经理审批。

第22条驾驶人员因人为因素造成轮胎损坏的,由其本人承

担轮胎总价30%。

第四章附则

第23条本规定由综合办制定,其解释权、修改权归人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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