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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和伤害事故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并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

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

展,根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

条款,结合本校具体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

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教管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客观、

公正、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及学生伤

害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条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作

为学校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要加强领导,层层负责,建立

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

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学校各有关部门、各学院和有关群

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

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四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学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己的职责必

须进行下列教育:

1.新生入学后必须进行校规校纪、安全管理教育和卫生、

防护教育;

2.新生军训中必须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3.在实验教学中必须进行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教育;

4.在各类实习过程中必须进行厂规厂纪、实习安全教育;

5.在体育课教学和体育竞赛中,根据科目特点,必须进

行有关安全教育;

6.在日常生活中,要根据环境、季节特点,特别是节假

日之前,要适时进行防火、防盗、防骗、防中毒、防事故、

注意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7.在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根据工作特点,必须进

行有关安全教育,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

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和专

业的劳动;

8.在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中,必须进行安全知识、保

密知识、综合治理知识、反对邪教等教育和网络安全教育。

第五条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

产安全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

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财务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1.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当遵守纪律和有关

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2.学生在公共场所,要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增强

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院领导批准,按学校

规定进行,有关领导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条件不具备时

不得批准;

4.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宿舍

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七条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祸患事故,在场学

生应保护现场,在校外的,应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并协助处

理;在校内的,学校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八条学生由于本人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

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

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

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

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殊体质,或者患有特

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学生本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九条下列情形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校行为并未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

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

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

第十条学生在教学、实习、勤工助学过程中与日常生活

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而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者(由

公安、司法部门等界定),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并做好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或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忽视安全生产管

理不善或因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或因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所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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