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评判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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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

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

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

患:

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

岗作业;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

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四条: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

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3、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4、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五条: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2、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3、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

或规范要求。

第六条: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2、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

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

2/5或大于6米。

第七条: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患:

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

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2、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

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

符合规范要求;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

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

置进行检查;

5、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

坏;

6、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

栓缺失或失效;

7、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第八条: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

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

置;

2、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3、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

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第九条: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

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

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条: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

患:

1、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

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2、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第十一条: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

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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