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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航空器法规简介
第一节
第二节
无人航空器法规的特性
无人航空器法规的分类
无人机航空器立法的发展历程
第三节
第四节
无人机立法与发展
我国无人航空器的立法经历了:
01
02
03
萌芽时期
形成时期
完善发展时期
1)国家层面
2)地方层面
萌芽时期
形成时期
发展时期
萌芽时期(2009年之前)
我国民用无人机的管理最初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
《一般运行与飞行规则》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对民用气球、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等进行管理。
随着无人机应用的扩大,“黑飞”现象增多,影响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断增加,规范无人机飞行的有关规定不断出台,这一时期是无人机管理法律法规的萌芽期。
从2009年开始,中国民用航空局陆续颁布了:
《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关于民用无人机管理有关同题的暂行规定》
《民用无人机适航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
《低空空域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暂行)》
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则;
规章规定的颁布,形成了对无人机的飞行、空域管理、人员培训、培训资格等方面进行规范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形成时期(2009~2016年)
基于5G、人工智能、物联网和大数据等的技术力量的变革和下游应用市场需求的持续爆发,更是给行业发展带来巨大的想象力。然而,与行业快速增长相对于的是监管政策的相对落后。
完善发展时期(2017年~至今)
完善发展时期(2017年~至今)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2018年8月颁布了《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于2018年3月29日进行第四次修订,使得对训练机构、驾驶人员的管理有了法规依据,但作为法律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2018年3月颁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由民航局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2018年8月颁布了《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主要针对执照和等级要求、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于2019年2月颁布了《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
完善发展时期(2017年~至今)
2019年11月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颁布了《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指出从事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及植保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民航局实时报送真实飞行动态数据。
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制定纳入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
完善发展时期(2017年~至今)
2)地方层面无人机相关法规
深圳
浙江
西安
海南
丽水
江苏
江西
作为“无人机之都”的深圳,在无人机飞行管理方面走在前列。2018年,深圳市公布了《深圳地区无人机飞行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深圳地区无人机飞行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并配套推出了无人机综合监管平台,这是我国首个无人机综合监管平台,标志着空地联合、管放结合、多部门协同管理无人机的试点工作进入试运行阶段。
2019年1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从生产和销售管理、飞行管理及法律责任三方面出发,明确了企业与飞手责任、禁飞区域、飞行审批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通过规范生产、销售和使用,预防事故、明确责任,有效引导合法飞行、合理应用。
2021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深圳市委改革办组织召开支持深圳在无人机管理领域先行先试相关工作推进会。
绍兴市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禁飞空飘物和低空飞行器
2021年12月,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批准《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批准公布了《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禁止在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航空模型、无人机等空飘物和低空飞行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海南铁路线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禁飞无人机、低空漂浮物等
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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