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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研究堆分类的初步探究

摘要: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用途的研究堆,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了不同的安全许可审批要求和监管要求。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从研究堆分类文件的制定、优化和统一规范等方向,对研究堆的分类进行了初步

的探究。

一、研究堆分类探究的背景

为了推动我国的核事业安全、有序地发展,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

安全法》并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核

设施安全许可制度,核设施营运单位进行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

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按照该法的第二条规定,研究堆属

于核设施的一种,因此,建造营运研究堆必须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许可。对于民用研究堆,由国家核安全局作为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

管;对于其他研究堆,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作为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

行监管。国家核安全局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对核设施的监管都建立了各自的体

系,也对不同类型的核设施/研究堆进行了分类,并对不同类别的研究堆进行差

异性的审批许可和监管。因此,对研究堆的分类进行探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民用研究堆的分类探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颁布以前,国家核安全局已经建立了一套以

核安全法规(HAF)、核安全导则(HAD)和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HAFJ)为依据

的民用核设施监管体系,并不断优化完善。对于民用研究堆的分类,国家核安全

局也多次发布相应文件进行规范。

1.制定民用研究堆的分类

为了提高我国民用研究堆安全水平,加强对老化民用研究堆的管理,国家核

安全局于2006年发布并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HAF001)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规定》

(HAF001/03),该规定的第四十一条对民用研究堆进行了分类说明:

1)Ⅰ类研究堆:对反应堆厂房无密封要求,即使在厂房倒塌或由于堆水池或

其它包容结构的正常密封丧失造成堆芯或乏燃料裸露于空气,以及堆芯燃料重大

破裂情况下也不违背《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1)第2.1节安全目标要求

的研究堆。

2)Ⅱ类研究堆:对反应堆厂房无密封性要求,只要求在厂房不倒塌、堆芯水

池或容器或其它包容结构没有丧失正常的密封性、没有大的碎片掉落到燃料元件

或堆芯上的情况下,就不会违背《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1)第2.1节安

全目标的研究堆。

3)Ⅲ类研究堆:只有在反应堆厂房或包容体、堆芯或容器或其它包容结构不

丧失正常的完整性密封性的情况下,才能保证满足《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

(HAF201)第2.1节安全目标的研究堆。

1.通过《研究堆安全分类(试行)》补充细化

《研究堆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规定》(HAF001/03)对民用研究堆的分

类较为抽象,仅从安全特性角度对民用研究堆进行了分类,实施较为困难。为进

一步促进民用研究堆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体现不同类型民用研究

堆的安全特点和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HAF001)、《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HAF001-03)相关要

求,国家核安全局于2013年发布并开始试行《研究堆安全分类(试行)》,该

文件详细说明了民用研究堆安全分类的原则和方法,并对民用研究堆按照如下分

类准则分类:

1)Ⅰ类研究堆:功率低、剩余反应性低、裂变产物总量少的研究堆,具体功

率范围为:小于500kW,如果具有较高的固有安全特性,功率范围可扩展至1MW。

2)Ⅱ类研究堆:功率、剩余反应性和裂变产物总量属于中等的研究堆,具体

功率范围为:500kW~10MW。

3)Ⅲ类研究堆:功率、剩余反应性和裂变产物总量都较高的研究堆,具体功

率范围为:10MW以上。

该分类方法从反应堆功率、固有安全特性和裂变产物总量等方面考虑,并直

接体现为按照功率范围进行分类,同时根据不同的安全特性,满足《研究堆设计

安全规定》(HAF201)第2.1节的民用研究堆安全目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的规定统一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施行后,对核设施的安全许可提出了若干新的

要求。另外,我国尚未制定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的管理规定,需要针对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特点制订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十四条规

定:国家根据核设施的性质和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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