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探析——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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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2015年第1期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探析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解读

李仁玉陈超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48)

内容提要: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是近年来人们争议颇多

的话题。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3条明确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购买的,

不影响其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随着规定的出台,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出现了主张

“全民打假”的思潮,认为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可以遏制当前我国

假冒伪劣商品的乱象。但是,“全民打假”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陷入了通过群众性运动解

决社会问题的历史惯性思维。知假买假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该《规定》

第3条只是例外规定。

关键词:知假买假食品药品消费者权益惩罚性赔偿

、问题的提出不穷。上述这些情形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

近年来,“舌尖上的安全”已成为国人热的生命健康权,也削弱了消费者的幸福感和消

议的话题。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费信心。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广大消

色馒头、毒大米、毒生姜、毒胶囊、塑化剂酒等费者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权的现象越来越多。

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接连发生,制售有毒有害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

食品和假药劣药的“黑工厂”“黑作坊”“黑市受理的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共计13216

场”屡禁不止,虚假食品、药品广告经常出现,件,占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6%。其中

以普通食品甚至是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冒充2010年受理4080件;2011年受理4513件,同

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的现象层出比上升9.59%;2012年受理4623件,同比上

作者简介:李仁玉(196l一),男,汉族,安徽太湖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

会副会长。

陈超(1990一),男,汉族,北京市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①参见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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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2015年第1期

升2.44%。②另据2014年2月21Et最高人民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

检察院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例发布会公布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明确食品药品领域知假

的数据,2011年至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买假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

捕、起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消法》)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随着《规定》的出

案件1203件2638人、1502件3490人,批捕、起台,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涌现了“全民打假”的

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2975件主张,认为知假买假行为普遍适用《消法》的惩

4344人、4323件6631人。此外,还对一些危害罚性赔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

食品安全刑事犯罪行为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长、《消法》的起草人何山认为,知假买假打假

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罪名提起公诉。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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