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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循

环的生产生活方式,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

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定义

本意见所称建筑垃圾(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

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管网、取填土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

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三、适用范围

凡在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拆迁和倾倒、运输、中

转、回填、消纳、利用建筑垃圾、施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

按本意见实施。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减量为目的、以资源利用为手段、以无害

化处置为根本,优先资源化利用的原则,重点推进市场化运

作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加快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

建设,切实提高我县建筑垃圾利用水平。

(二)县级统筹,属地管理。统筹全县建筑垃圾管理及

处置工作,形成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就地处置的监管体系。

乡镇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因地制宜,做好本辖区域内建筑垃

圾收集、运输、处置等管理工作。

(三)部门协同,强化监管。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

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强化源头管控、规范转运、有效

处置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和执法保障,形成联控共管的工作合

力。

第二章职责分工

五、城管部门职责

1.负责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核准许可。

2.联合相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渣土)擅自处置、道路污

染、车辆运输滴漏抛洒等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其他部门职责

(一)经信部门负责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

源化处置,做好建筑垃圾消纳企业的监管工作。

(二)交警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过程的车辆

监管。

1.牵头负责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单位或个人及运输

车辆的监管。

2.协助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化改装的落实。

(三)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配合

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布局。

(四)住建部门负责加强工地监管,负责施工工地建筑

垃圾(渣土)的源头管理工作。

1.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经过核准许可的建筑垃圾

(渣土)运输车辆签订运输协议。

2.要求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硬化、完善冲洗设施日常监

督管理,做到超载、不洁车辆不得驶出工地。

3.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防止施工现场渣

土随意抛洒。

4.配合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违规施工单位实施行政处

罚,并记入不良记录。

5.负责落实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建设。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

在公路上运输污染损坏公路及在公路两侧乱倾倒的行为进

行监管和查处。

(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渔农村区域专项整治行动的指

导、督查工作,负责指导渔农村建筑垃圾倾倒点设置及消纳处

置工作。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评中扬尘污染防治

措施可行性审查。

1.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及堆放场所依据职责进行监

管。

2.负责做好因偷倒乱倒及违规消纳建筑垃圾(渣土)行

为造成环境污染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

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各地在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域内

建筑垃圾(渣土)处理的源头管理以及协同配合工作,建立

日常执法巡查机制。

第三章实施内容

七、开工管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工地周边应按文明施工有关标

准设置符合规定的围墙或围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

扬、污水流溢。建设施工或房屋装修等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渣

土)应确保袋装化临时堆放,并交由具备处置核准许可的建

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清运,要求当日产生的建筑垃圾及

时清理。

八、运输车辆管理

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取得建筑垃圾(渣土)

处置核准,方可从事运输活动。建筑垃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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