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执法中落实“最严厉的处罚”的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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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执法中落实“最严厉的处罚”

的调查报告

一、调研主题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的长久未来。为保障食品安全,党和国家提出了“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监管要求。其中,“最严厉的处罚”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目的是通过处罚,大幅提高食品违法行为的成本,惩治、威慑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起到重典治乱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食品行政执法中“最严厉的处罚”落实情况进行梳理,研判风险,解决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支撑。

二、调研概况

为深入全面地进行调查研究,我局制定了详细的调研方案,通过实地走访、座谈和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先后去到XX县、XX区、XX区、XX区等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8次现场调研,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120余份。

调研过程中,工作人员以食品执法现状为主线,以落实最严厉的处罚情况为着力点,查找问题,分享经验,探讨解决方案,集思广益,为调研报告的撰写打下坚实基础。

三、工作总体评价

“最严厉的处罚”是一个涵盖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的综合概念。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法》中的行政处罚责任,如罚款、没收财物等,以及行政管理中的限制责任,如信用联合惩戒;刑事责任,即为《刑法》中规定追究犯罪行为的责任;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责任。

调查显示,我市食品行政执法中,落实“最严厉的处罚”,还存在一定差距:首先表现在重行政处罚责任,轻其他法律责任,其次,行政处罚的力度相对较轻。我们研判认为,我市食品行政执法工作,亟待深化改革创新,才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法律责任落实不到位

1.行政处罚的力度较轻

《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人经济上的行政处罚起点较高,其初衷即是为了解决食品违法领域“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执法机关或主动或被动地进行了减轻或从轻的处罚,使该法没有发挥应有的震慑作用。

调研显示,20XX年,全市食品减轻和从轻处罚案件3705件,占比总案件77.9%,从重处罚案件12件,仅占比0.25%。20XX年1-6月,食品案件适用从轻减轻处罚1282件,占比78.41%;从重处罚3件,仅占比0.18%;免于处罚72件,占比4.4%,行政处罚力度明显偏轻。

2.“处罚到人”缺乏效力

调研显示,20XX年我市食品案件吊销许可证8家,从业资格限制人数仅有5人;20XX年,食品案件吊销许可证1家,从业资格限制人数仅有2人。公安机关因为食品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拘留,20XX年至今,仅有1人。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135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吊销许可证的数据与应当“禁业限制”和可以“行政拘留”的人员数据,没有得到应有的对应,反映出实际执行中,确实存在未能实施到位的情况。

3.信用联合惩戒尚在摸索阶段

“信用联合惩戒”是指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相关政府部门对食品违法失信者采取综合的惩戒措施,包括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土地使用、融资贷款、纳税等多个方面实施限制,达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格局。

调研显示,“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存在推进较慢,效果打折的问题,只有极少数区县正在进行尝试,如20XX年,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企业,在本县学校食品供应商招标时给予排除。

(二)行刑衔接缺乏合力

调研显示,实际行刑衔接中,合力效应发挥不好。20XX年至今,我市因市场监督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食品违法线索而成功判处实刑的案件只有2起。

(三)民行衔接走入认识误区

民事公益诉讼,是为增加食品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检察机关从司法角度遏制食品领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的一种新制度。检察机关行使相关职权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对食品违法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两种方式。

调研显示,食品药品领域,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XX年12件,20XX年1-5月,5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20XX年441件,占检察机关诉前程序的23.7%,20XX年1-5月107件,占检察机关诉前程序的17%。分析可见,一方面,检察建议的数据呈下降趋势,说明执法部门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重视程度;但另一方面,说明部分执法人员只片面重视检察建议的办理,在移送公安违法线索时,较少同时主动抄送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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